青蒿素专利三大争议 你的理由够硬吗?

来源:中细软作者:李琳 2015-10-09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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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十一假期注定不平凡:奶茶妹妹和刘强东大婚、青岛“天价虾”打败切糕成了网络热词、黄教主也在假期结束后迎娶了baby女神······而中国女科学家屠呦呦获得诺贝尔奖,也占据了个大媒体的头条,关于青蒿素专利旁落的讨论也甚嚣尘上,热闹非凡。

争议一:专利旁落是时代之殇?

屠呦呦获得2015年度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对于中医而言意义非凡。但讽刺的是,让屠呦呦获奖的青蒿素原始技术的专利权并不属于中国,更不属于屠呦呦个人所有。专利为何旁落,这还要从青蒿素的研究时代背景说起。

我国科学家对于青蒿素的研究始于上世纪60年代中期。当时,为了援外、战备紧急任务的需要,开始了抗疟新药研究并代号为“523”。在1970年代中期的中国,经过“523”大会战,青蒿素的抗疟功效及化学本质都已基本研究清楚。彼时,我国第一部专利法还未诞生,“专利”二字对当时的国人而言,陌生不已,申请国外专利更是天方夜谭。唯一值得庆幸的是,当时国人为了证明这一开创性技术属于中国,在1977年《科学通报》第22卷第3期以“青蒿素结构研究协作组”的名义,首次发表了青蒿素化学结构及相对构型的论文,将青蒿素的结构完全公诸于众。

话说至此,专利旁落不能不说是时代之殇。十年文革动荡洗涤、中国专利法还未诞生、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的地位被动摇等时代背景下,青蒿素相关的技术未披上“专利袈裟”是意料之外,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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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二:屠呦呦关于青蒿素的发现是否具有创造性?

众所周知,专利申请必须同时具备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才能被授予专利权。先撇开中国当时知识产权法缺失的事实不论,今天中细软小知,仅从专利申请要求出发来分析此次让屠呦呦声名大噪青蒿素是否具有创造性,屠呦呦是否具备成为专利权人的可能性。

青蒿在中国民间又称作臭蒿和苦蒿,属菊科一年生草本植物。公元前340年,东晋的葛洪在其撰写的中医方剂《肘后备急方》一书中,“青蒿一握,水一升渍,绞取汁服,可治久疟”,首次描述了青蒿的退热功能;李时珍的《本草纲目》则说它能“治疟疾寒热”。在中医领域,青蒿可以治疗疟疾,史书早有记载。但是要明白一点,青蒿不等于青蒿素。

屠呦呦的主用贡献在于,改进提取方法,用沸点较低的乙醚进行实验,终于在第191次实验中,从中药青蒿中成功提取出对疟原虫的抑制率达到了100%的青蒿素。

中细软专家表示,青蒿素是一种化合物,是客观存在的物质,仅仅是一种发现,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的“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如果是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物质,其结构、形态或者其他物理化学参数是现有技术中不曾认识的,并能被确切地表征,且在产业上有利用价值,则该物质本身以及取得该物质的方法均可依法被授予专利权。

换言之,青蒿素作为一种化合物,本身是不能拿来申请专利的,但是屠呦呦依然具备了成为专利权人的可能性。因为,她用乙醚提取青蒿素的方法具有创造性,并且该方法对人类的健康事业有开创性的贡献,已达到专利法的要求,可以申请发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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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三:说青蒿素专利被外国“抢注”真的合适吗?

“抢注”顾名思义,抢先注册,多为非权利人争夺权利人应得的权利的行为,是一种在道德上被谴责的行为。诺奖花落屠呦呦之后,国人出于极大的民族自豪感去搜索青蒿素专利,却发现大多专利权都在欧美等国手中,中国关于青蒿素的专利被授权的寥寥。于是乎,众多媒体打出“青蒿素专利被外国抢注”之类叫屈意味十足的标题。对此,中细软专家表示,外国“抢注”青蒿素专利的说法有失公正。

上文已经论述了屠呦呦乃至整个青蒿素研发团队都可以成为专利权人,可以就新化合物青蒿素及其支配方法申请多项专利。但由于时代等不可抗因素,与专利失之交臂。美国、瑞士等其他国家根据中国发表的关于青蒿素的论文,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大量申请周边专利。虽说,外国的专利都得益于中国的开创性研究,但这并不构成实质意义上的抢注,如果非要为中国博得一些同情分的话,只能说外国的小伙伴儿太聪明,中国这个“前浪”被拍在了沙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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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定思痛:专利意识不可再薄弱下去

关于青蒿素专利的讨论还将继续,屠呦呦这个“三无”科学家受到的质疑也不会就此终止,人们还将乐此不疲地讨论中医在医学上的地位是否得到提升。中细软作为国内知识产权行业的领导者,必须提醒大家,痛定思痛,要透过青蒿素专利事件的表象,看到人们专利保护意识缺失的本质。如今的中国,知识产权法日益健全,国际化成为不可阻挡的潮流,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专利意识决不可再薄弱下去。自古以来,中国人从来都不缺少创新精神,缺失的是对创新成果的保护。如若不想再次陷入类似青蒿素专利的尴尬境地,与其在那里叫屈批评外国人抢注,不如加强自我专利保护意识,为自己的创新成果加上专利“金钟罩”,继而用专利“跑马圈地”获取垄断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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