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侵犯知识产权不得承接政府项目

来源:光明网作者:谢馥蔓 2016-04-06851

深圳将对2008年起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进行重

深圳将对2008年起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进行重新修订,并公开征求市民意见。

修订草案主要对《若干规定》的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两法衔接中的工作机制、商业秘密保护的举证责任、证据规则和追究刑事责任机制、探索惩罚性赔偿机制、专利权人损失计算规则等条款进行了修改或增加。

《若干规定》还探索惩罚性赔偿机制。侵权人因侵犯知识产权受到罚款处罚后,自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再次侵犯同一知识产权的,有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罚款数额双倍处罚。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法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但未规定罚款处罚,侵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执行责令停止侵权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有关单位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损害后果和规模等因素,将赔偿数额提高至权利人实际所应得赔偿数额的二至三倍。凡是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三年内不得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接受任何奖励、资助或者荣誉称号。

不仅如此,《若干规定》增加、修改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能够证明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当事人存在下列行为,商业秘密投入成本超过50万元,并可能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立案。关于商业秘密的证据,应当事人保密申请,人民法院应采取必要保密措施,保障上述证据仅案件审理人员和各方当事人确认的诉讼参与人范围内披露,并仅为案件审理、质证及抗辩的目的使用。前述保密义务人存在泄密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标签: 知识产权 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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