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化: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专利保护制度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6-05-201464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贺化日前在2016年第5期《紫光阁》杂志发表撰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专利保护制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贺化日前在2016年第5期《紫光阁》杂志发表撰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专利保护制度》。

全文如下:

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专利保护制度

我国专利制度建立以来,行政执法制度不断完善,体系不断健全,能力不断加强,创新主体对专利行政保护的满意度持续提升。“十二五”时期,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共查处专利侵权假冒案件8.7万件,是“十一五”时期的近10倍。实践证明,专利行政保护在有效维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营造促进创新发展的法治环境和市场环境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专利行政保护制度是我国专利制度发展的历史选择

专利行政保护制度的建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建立专利制度。上世纪80年代,《专利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前,先后修改达24次之多。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专利权保护范围、授权标准、确权机制、侵权判定、损害赔偿等内容进行了反复研究和讨论。特别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问题明确作出规定,“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说,建立专利行政保护制度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结果,是人民意志的充分体现。

专利行政保护制度是适应国情的道路选择。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专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再次明确指出,要充分认识专利行政执法在我国专利保护中的重要地位和特殊作用。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但就专利制度的发展完善而言,必须充分考虑国家整体创新发展水平仍然不高的现实情况,以及中小微企业多、个人发明占比高、市场主体诉讼意识不强、专业化法律服务缺乏等阶段性问题。自2008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了专利调查,每年抽取4万件专利以及约1.5万个专利权人进行调查。调查发现,约有36%的企业遭遇过专利侵权,其中约60%的企业不愿进行专利诉讼,而超过五成的专利权人希望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主动执法,查处侵权行为。不断完善经实践检验符合我国国情的专利保护体系,必须适应我国的发展阶段、社会现实和法律文化传统,在不断改进司法保护的同时,不断加强便捷度高、可及性强的专利行政保护制度建设。

专利行政保护制度是对现代专利制度的完善发展。纵观我国专利制度发展史,是一个从被动移植到主动创制的制度演进史,一个从“逼我所用”到“为我所用”的法律变迁史。不断进行制度创新、为我所用,是我国专利制度建立和发展的精神实质。一方面,要放眼世界,不断建立完善高标准、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专利制度。美国近年来通过了知识产权执法组织协调法案,加大了“337调查”等行政执法和边境执法力度。日本、德国更是动用警察力量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予以处理。各国出现了强化知识产权行政刑事执法的潮流。另一方面,也要立足国情,按照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制度建设要求,不断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专利制度,持续提高专利制度的可及性,巩固和健全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的保护机制,为广大权利人提供程序简单、便捷高效、成本低廉、公平公正的公共产品,力争把发明人最大程度地从成本高昂、繁琐复杂的法律程序中解脱出来,让他们把更多精力投入到发明创造、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中去。

严格专利行政保护是护航创新驱动发展的必然选择

严格专利行政保护是维护创新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专利制度的本质在于,通过技术信息的公开换取合法垄断权。保护好每个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是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的必要条件。专利权人申请专利权并缴纳有关费用,其目的是以信息公开来获得国家公权力对专利权的保护。保护依法审批授予的专利权,必须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和刑事手段,让侵权违法者既要承担合适的民事责任,也要承担必要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司法部门、行政部门都应当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不断加大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力度,为专利权人解决侵权纠纷提供有效途径。

严格专利行政保护是促进新技术新业态发展的迫切需要。面对新技术新业态发展,传统专利保护方式面临着巨大挑战。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和“互联网+”等新业态的不断发展,以及互联网所具有的信息公开、传播速度快、传输无国界等特点,使得专利侵权案件日益呈现出复杂程度高、维权难度大等特点,给权利人按照普通民事诉讼程序维权造成了较大困难。加大专利侵权处理协调联动、及时解决电子商务等新技术领域专利侵权,必须在继续坚持严格司法的前提下,进一步充分发挥行政部门主动作为的作用,创新专利行政执法方式手段,完善知识产权领域的治理体系,护航新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严格专利行政保护是营造良好创新环境的必然要求。维护有利于激励创新的市场环境、法治环境和文化环境,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在调查取证不能、发现侵权人不能、制止侵权行为继续不能、畏惧诉讼程序繁琐、预期获赔数额低于诉讼成本、执行难(赢了官司赔了钱)以及大规模群体性侵权等情形下,都会出现司法救济“失灵”的现象。在此情况下,如果没有行政权的介入,专利权人可以说完全暴露在他人侵害之下而毫无还手之力。加强专利行政保护,是保障专利制度有效运行、维护公平有序创新环境的基本需要,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责无旁贷。必须全面提升专利行政执法效能,不断净化市场环境,更好地激励创新创造持续涌现,推动创新成果不断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加强专利行政执法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

加强专利行政执法,不断强化履职尽责能力。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充分发挥行政保护快捷性、主动性、便利性的优势,实现与司法保护所具有的权威性、被动性、终局性特点的相互补充,推动专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无缝对接。要提高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在证据采信认定、法律适用标准等方面的一致性,在确定执法原则、行政执法监督等方面发挥司法保护作用,在查处案件等方面发挥行政保护主渠道作用,履行政府主办角色。要积极推进知识产权综合执法改革,提高执法效能,为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加强法制保障,不断提升专利行政执法效能。积极推动专利法修改,加大对群体侵权、重复侵权等故意侵权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专利行政执法手段,明确行政调解协议效力,着力解决广大创新主体遇到的专利保护“成本高、效果差”问题。进一步规范专利行政执法手段与程序,完善执法办案规范,健全执法管理监督制度,建立专利行政执法案件督办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坚持执法为民,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依法切实维护好广大创新主体、市场主体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设一支能力强、作风硬、敢办案、善办案的高效一流的专利执法队伍,确保执法力量适应创新主体与市场主体的需要。

对接服务新经济发展,不断加强执法维权机制建设。不断优化专利行政保护工作机制,加强快速维权与维权援助体系建设,加快建设一批产业、行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探索建立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新机制,形成纵向联动、横向协调、线上监管与线下打击有效衔接的知识产权执法维权工作体系,有效保障“互联网+”创新创业环境。重点围绕“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重大部署,建设区域性知识产权执法协作调度中心,加强跨地区执法人员与案件的调度工作。

积极响应创新主体需要,不断提高专利行政执法水平。主动适应市场主体、创新主体客观需求,深入开展专利执法维权专项行动,集中查处侵犯专利权的大案要案,加大办案力度和规模。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拓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热线服务渠道,使其成为各界群众、广大企业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寻求支持和监督建言的重要平台。

标签: 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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