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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为赚取利润,铤而走险,知法犯法,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环境,就该受到法律的惩罚。按
经营者为赚取利润,铤而走险,知法犯法,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环境,就该受到法律的惩罚。按理说,吃一堑就要长一智,但有个人却偏偏没长一智,反而走起了回头路。2011年,范某某因销售非法制造的“好想你”包装袋被法院判处缓刑。可缓刑期没过,他就又去非法制造“好想你”包装袋。5月24日,他被法院二罪并罚,并实施禁止令。
伪造“好想你”包装袋 还没交货就被抓
范某某是初中文化,靠找工厂帮别人加工包装袋赚差价为生。
2014年七八月份,一姓刘男子联系范某某,想让他帮自己印制一些“好想你”产品的包装袋。之后,范某某找到郑州一包装公司的总经理张某某,把刘姓男子提供的“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交给了他。
根据张某某供述,拿到证照后,自己没注意看就同意了,口头约定生产10万个大包装袋和40万个小包装袋。而按照谈好的价格,范某某转手后,每个大包装袋能挣5分钱,每个小包装能挣0.5分钱。
9月份,范某某从厂里提走4万只左右的包装袋,然而还没来得及交货,就听说张某某“出事”了,他赶紧在自家附近把包装袋焚烧掉。
但范某某还是和张某某一样被抓了。实际上,2011年范某某就被高新区法院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缓刑期内另犯新罪 二罪并罚并实行禁止令
5月24日,郑州中院院长于东辉担任审判长,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某自2014年7月份以来,明知他人所提供的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手续为假手续,擅自委托张某某所承包的郑州骏隆包装有限公司为其印刷标有“好想你”注册商标的包装袋。
而且,在2011年判决时,范某某缓刑考验期是自2011年8月21日至2015年8月20日,而当时其违法行为同样涉及“好想你”商标。也就是说,范某某在缓刑期内另犯新罪。
法庭当庭作出宣判:范某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撤销上次判决中的缓刑部分,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禁止被告人范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印刷业及制造、销售商标标识有关的职业。
据悉,这是河南省首例对于判处监禁刑的被告人实行禁止令的案件。中细软呼吁无论是企业还是消费者,都应加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与商标侵权的不法行为抗争到底。
小知延伸:
在商标法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均属于假冒商标行为。具体来说,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包括以下四种行为:①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②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③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④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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