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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的电影名称、相近的汽车形象、几乎一样的电影海报……《汽车人总动员》于2015年7月上映后迅速“走
《汽车人总动员》于2015年7月上映后迅速“走红”。《汽车人总动员》上映后,引起了迪士尼企业公司(下称迪士尼公司)的关注。
相似的电影名称、相近的汽车形象、几乎一样的电影海报……迪士尼公司认为该影片的汽车形象、电影海报、电影名字等涉嫌抄袭。2015年10月,迪士尼公司以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汽车人总动员》的制片方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下称蓝火焰公司)、发行单位北京基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基点公司)、网络播放平台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聚力公司)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要求3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相关合理开支100万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迪士尼企业公司、皮克斯诉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北京基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原被告各执一词
原告代理人称,电影《汽车人总动员》中的动画形象K1和K2,抄袭了原告电影中的动画形象“闪电麦坤”和“法兰斯高”。被告还制作了展板和海报,抄袭了原告的动画形象。在被告运营的PPLIVE网站上,传播了海报、预告片和电影。《汽车人总动员》的名称与原告电影名称极其相似,在被告宣传海报中突出了汽车和总动员字样,故意遮盖“人”字,导致一般受众无法识别并对电影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海报中还突出使用并抄袭了原告动画形象的K1和K2。故被告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被告代理人则表示,《汽车人总动员》电影的K1和K2动画形象是独立创作的,没有剽窃原告《赛车总动员》《赛车总动员2》电影的动画形象。《汽车人总动员》中K1、K2车辆形象的设计借鉴了现有车型独立创作完成,与原告的动画形象不构成实质相似。原告主张被告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也不成立。原告电影名称属于题材类的描述性的名称,本身显著性不强,不能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被告一直宣传《汽车人总动员》是国产电影,相关消费者不会造成混淆。此外,涉案作品的票房收入扣除相关税金、电影专项基金、院线分成、其他创作成本后,是亏损的,被告不存在获利。
【小知有话说】
虽然该案当日未宣判,但小知不得不说,近几年来,动画业逐渐成为新世纪以来,继IT热后的又一个热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导致我国目前动画业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之一。
由于非法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要远大于处罚的成本,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在我国还是屡屡发生。我国动画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之路,除了要完善立法、加强执法和惩处力度、还要增强动画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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