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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申请人——北京中细软移动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注册申请在第35类服务上的第
案情简介:
申请人——北京中细软移动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注册申请在第35类服务上的第16014502号“”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同其它在先注册申请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为由,作出了第TMZC16014502BHTZ01号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中细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例分析:
中细软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而专业的分析,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
(一)申请商标“”同商标局引证的第4777187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的构成要素及字形设计的极大差别,给人完全不同的整体外观效果。
申请商标为图文并茂的组合商标,字母首尾相连的书写形式和梅花图案的点缀,使整体富有浓厚的艺术美感和观赏价值;而引证商标由单一的字母要素构成,常规的书写字体,整体看来极为朴实无华,视觉效果简洁而单一。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读音效果差异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为汉字“梅雨辰”,包含三个固有的中文音节;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为三个英文字母,呼叫时对应的英文音标。
复审结果:
在中细软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比对后,商评委推翻了商标局的决定,对申请人意向的部分商品作出了准予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裁定,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的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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