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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我的“爱”,逼着我离开,最后知道真相的我眼泪掉下来;出卖我的“爱”,你背了良心债,就算付出再多感
出卖我的“爱”,逼着我离开,
最后知道真相的我眼泪掉下来;
出卖我的“爱”,你背了良心债,
就算付出再多感情也再买不回来;
当初是你要分开,分开就分开,
现在又要用真爱,把我哄回来;
有钱不是你想买,想买就能买,
让我挣开,让我明白,放手你的爱!
这几年,偶尔穿过大街小巷,不时的会传来这首《爱情买卖》。可能平时听到这首歌的时候,大多觉着歌里的旋律好听,女嗓高亢,歌词有“嚼劲”。不由得让人对女嗓心生怜爱,并对出卖爱情的人,鄙视、愤恨,乃至唾弃。
这首歌确实很有一种“代入感”。但是,今天当你再次点开歌曲的时候,也许会有一种另外的“赶脚”!
稍等!先听小知讲个故事,然后再重新听听不迟。
闲话少说,先上图。
认识他么?
不认识?好吧,再上图。
看出点名堂没?
“黄小茗”、“橙小茗”、“绿小茗”、“蓝小茗”。
没错!侵权啦~!
正所谓:
守法的朝朝忧闷,强梁夜夜欢歌。
损人利己骑马骡,正值公平挨饿。
修桥补路的瞎眼,杀人放火儿多。
我到西天问我佛,佛说我也没辙。
还好封建帝制一去不返,如今社会主义法治健全,对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的比较周全。即便如此,还是有个别企业无视法律权威,强行将别人的知识产权据为己有。
事情经过是酱婶儿的:
2015年8月,一家名为北京琢木世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爆料:统一“小茗同学”的卡通形象,与该公司创作的卡通人物“小明”十分相似!于是他们以著作权侵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统一企业送上了被告席。
(琢木世纪原创)
2016年9月18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就“统一侵权案”下达了判决书(部分如下):被告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统一企业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被告统一企业赔偿原告北京小明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2070元。
纳尼?WTF(沃特法克)?!
回顾:一场“小茗”与“小明”的纠纷
饮料巨头统一的“小茗同学冷泡茶”饮料出现在市场上后,获得不错的反响,饮料瓶上的卡通形象“小茗同学”更博得了年轻人的心。但是,正是因为这款饮料,饮料巨头统一却吃上了官司。
曾任啄木世纪的设计师的曾洋(化名)是动画导演出身,他一手设计出了小明卡通形象,并不断商讨改进,最终以小明卡通形象为核心创作完成了一系列漫画及壁纸等作品。2012年8月22日,小明卡通形象完成著作权登记。截至2015年1月,爱壁纸平台小明系列壁纸的下载量超过1537万次,安卓APP的下载量超过1649万次。
2015年初,陆续有粉丝反馈看到统一的“小茗同学”冷泡茶的营销,并开始恭喜邓皓等人,误认为他们与统一达成了合作。
(统一公司海报)
原告啄木世纪称,早在2014年,统一的合作方上海李奥贝纳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称李奥贝纳)就联系了公司创始人邓皓,试图就“小明同学”的商业形象展开合作,对方要求合作时间是永久性的,合作方式是排他性的,邓皓回复邮件时表示希望合作,但考虑到对整体品牌发展的影响,不会进行买断性的合作。对方答复表示,已经初步了解邓对于小明的规划和设想,并会进行更深入的沟通与讨论。
在啄木世纪看来,“小明”终于要“修成正果”,快消行业与饮料行业对动漫产业的传播极为有利,如果有大企业买单,在信誉度和资金方面都有保证。没想到,此后李奥贝纳公司再也没再也没有联系他,再之后,就看见了小明同学变成了统一企业的“小茗同学”。
被告则认为,“小茗同学”与“小明同学”无关,并向法庭提交了几份证据。这些证据包括郑州统一与设计方上海博拉比思创意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 《设计合同》和设计费发票,用来证明郑州统一曾经委托博拉比思设计小茗同学冷泡茶系列产品的包装。“小茗同学”最终按照第一稿的样子改变得来。被告辩称,“小茗同学”的参考对象是动漫《哆啦A梦》中的卡通人物形象“大雄”。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茗”与“小明”构成实质性相似,理由是:
1、两款造型均是卡通人物,构图比较简洁,“小明”大头小身,头部造型在整个构图中占有很大比例,身体造型变化不大;“小茗同学”则仅有头部造型,故可把二者头部造型的对比结果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依据。
2、涉案的“小茗同学”共4款造型,“小明”则包括一系列造型,但二者的人物造型构图规律基本一致,即在基本造型基础上,通过眼部、嘴部等的变化来反映人物的不同情绪。
3、经过对比,“小茗同学”造型包含了“小明”造型的基本特征,但在局部细节上有所变动。法院认为,“小明”文化现象所蕴涵的思想、观念、创意等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在创作同种风格的作品时应对在先的作品进行合理的避让。本案中,“小茗同学“人物造型系在“小明”造型基础上改变、添加部分细节完成的,并没有改变“小明”造型的基本特征,从整个造型来看构成了实质性相似。
关于不正当竞争,法院对原告主张统一公司等使用“小茗同学”卡通形象以及“小茗同学”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不予支持,理由是:
1、美术作品是指绘画等以线条、色彩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并不包括标题。小明公司主张被告使用“小茗同学”卡通形象的行为侵权其享有的著作权,已经通过适用著作权法得到充分救济,该公司又要求被告就同一行为承担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责任,其请求亦缺乏法律依据。
2、“小明”文化现象所蕴涵的思想、观念、创意等并不是由小明公司所独占的合法权益,统一公司利用相关创意并结合产品的特点选择“小茗同学”作为产品名称并无不妥。
还好,啄木世纪早在2012年8月22日,完成了小明卡通形象相关的著作权登记。在法庭上可以有理有据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得到相应赔偿。而说到统一公司借“小明同学”的知名度强行“上位”的这种做法除了让我们这些群众感到不齿之外,我们只能说:
有钱就是任性啊!
有钱就可以任性侵犯别人的著作权?!
反正上位之后,给你几个钱赔偿一下就是啦~!商品已经打出去了,小茗已经“茗声在外”了,给你50万,就当做当初谈合作时给你的稿费啦~!
经过这一役,我们这些吃瓜群众一定要吸取教训。如果我们的权益在无形当中被人“就是花中偏爱菊”的“搞”了一下,除了有些“蛋疼”以外,也就只能主随客便的让人据为己有了。但如果我们通过“中细软”申请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话,就会避免这种尴尬的局面了。
好啦,看到这里的都是真爱。扫码关注后,别忘了返回消息的最上方,再听一听那首《爱情买卖》吧。个中滋味,细细体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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