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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请的第16571754号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同其它在先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作出了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中细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情简介:
申请人——北京和合南锣咖啡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30类商品上的第16571754号“”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同其它在先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作出了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中细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例分析:
中细软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分析,并结合申请商标自身的显著性,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
一、申请商标用在“咖啡”以外的“冰茶,茶,糖,甜食(糖果),蛋糕,谷类制品,冰淇淋”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的规定。
二、申请商标与第614563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一”)、第1722891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二”)、第1722891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三”)、第3090160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四”)、第G1025692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五”)图形构图、设计及外观,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三、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经过申请人成立的个体企业长期使用、宣传推广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美誉度,具备了商标所应有的区分性,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应予以初步审定并核准注册。
复审结果:
在中细软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比对后,商评委推翻了商标局的决定,对申请商标作出了准予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裁定,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申请商标同各引证商标的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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