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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本质是对商标的一种保护,并不体现商品质量和品牌美誉度,不是荣誉称号。有些公司在经营中,将获得驰名商标作为提高产品知名度和竞争力的捷径,甚至利用于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
“请认准中国驰名商标”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很多人耳熟能详的一句广告语。在2014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商标法》中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的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也不得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此规定的,将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近日,四川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红盾春雷行动2018”中,查获一起发布非法广告案。目前,已责令违法企业停止“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广告的发布,并对其处罚款10万元。
其实驰名商标本质是对商标的一种保护,并不体现商品质量和品牌美誉度,不是荣誉称号。但该公司在经营中,将获得驰名商标作为提高产品知名度和竞争力的捷径,甚至利用于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前几年,大中电器在销售饮水机时,也因为使用了“驰名商标”四个字,被工商部门处以10万元的行政处罚,还被法院判令三倍赔偿消费者。
实际上,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对拥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一种保护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范“傍名牌”“搭便车”等行为,使企业在商标争议、纠纷等案件中占据有利地位。因此,虽然“驰名商标”被明令禁止作为广告宣传使用了,但其依然可以享受不同于普通商标的、特殊的商标保护权利。
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享受同类别或类似商品服务类别上的商标保护权,而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仅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禁止他人注册和使用,在其他不相同、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也禁止他人注册和使用,也就是说,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几乎可以享受到全类别的商标保护。这不仅可以为驰名商标省下一笔不菲的全类别注册费用,还可以有效地遏制不法商家对驰名商标的“傍名牌”“搭便车”和恶意抢注等行为。
而一旦出现了恶意注册的行为,驰名商标也可以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能够随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恶意注册的商标无效。除此之外,其他公司也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域名、公司名称注册,否则将有很大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说,驰名商标较之一般商标,被赋予了更为广泛的排他性权利,在法律上也受到了更为全面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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