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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对真、善、美创造成果的法律“认证”,直接对接人民美好生活,对标国际通行规则。从这个意义上说,知识产权是民族的,也是世界的。
知识产权是对真、善、美创造成果的法律“认证”,直接对接人民美好生活,对标国际通行规则。从这个意义上说,知识产权是民族的,也是世界的。
1月27日,由《中国知识产权》杂志主办的“第八届中国国际知识产权新年论坛暨2018中国知识产权经理人年会”在京盛大开幕。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刘春田、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林广海、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会长马浩出席了开幕式并致辞,开幕式由中国知识产权杂志总裁、主编张继哲主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林广海在致词中表示,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学习这一重大政治判断,我们体会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推动解决社会主要矛盾,通过共商共治,实现共享共赢,连通全球的利益调整机制。知识产权是对真、善、美创造成果的法律“认证”,直接对接人民美好生活,对标国际通行规则。从这个意义上说,知识产权是民族的,也是世界的。
他指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紧紧依靠党中央的领导,紧跟新时代的脉搏,在2017年办成了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
一是,知识产权审判改革创新完成顶层设计。2017年11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强调“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加强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和效率,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深改组的决定,使改革创新事项落地生根,建设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伟大工程。
二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全面规划新的蓝图。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4日首次发布《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第一次系统地、创新性地提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要达到的八个目标:一,建立协调开放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体系;二,建立明确统一的知识产权裁判标准规则体系;三,建立均衡发展的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四,建立布局合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体系;五,建立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证据规则体系;六,建立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七,建设高素质的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八,建立知识产权国际司法交流合作长效机制。
三是,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能力迈向现代化。2017年8月29日,周强院长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作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审议高度评价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对于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发挥了积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总结推广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实践经验,去年批准在南京、苏州、武汉、成都、杭州、宁波、合肥、福州、济南、青岛、深圳11个市设立跨区域管辖的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促进裁判标准、尺度和质量的统一,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提供更好的裁判指引。同时按照知识产权审判的特点和规律,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形成技术调查官与专家辅助司法鉴定、专家咨询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确保技术事实查明的中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这些进程标志着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迈出坚实步伐。
四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维护公平正义主导有力。2017年,全国法院共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案件213480件,结案202970件(含旧存,下同),分别比2016年上升46.04%和43.13%,在新收案件中,民事一审案件201039宗,其中涉及著作权的137621件,商标权的38014件,专利权的16044件,其他类型的9360件。同期,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案件26698件,共审结22631件。北京知产法院受理专利行政诉讼案件1161件,同比增加5.2%,结案753件,同比增加27.2%。受理商标行政诉讼案件8540件,同比增加43.9%,结案6575件,同比增加50.9%。数据分析反映出,各类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规模宏大,一些知识产权的价值提升,有些知识产权纠纷易发多发,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供给侧不足,司法保护的刚需持续高涨。值得我们警惕的是,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案件增量过大,增速过猛,其中一些虚耗司法和行政资源,粗暴冲撞法律底线,凸显这一领域诚信建设任重道远,法律机制规制急需改进。
同时他也表示,新技术的产生和应用对知识产权的影响不可预见。而如何认定新的客体形态的权利属性,如何划定新的运用知识产权的行为边界,如何确定新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资格权能。这些问题从表面上看是个案之中的利益争端,从深层次看则反映了对重大技术进步引起的重大利益格局应该如何进行调整。有些纠纷实际上超越了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实践中往往会遇到法律不明确、认识不一致、裁判不统一的困惑。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文化环境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上述困惑在一定时期也许是难以避免的,但是如果这些困惑长期得不到改变,就会研究影响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路在何方,身为知识产权人,我们要努力站在正确的方位,走在正确的方向。
最后,他强调,相同的选择来自相同的价值观,技术进步的红利应该归属于谁,这是重要的价值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属于成文法体系,知识产权属于法律拟制性权利,司法审判必须维护知识产权的权利法定原则,无论是凭借新的技术创造出的新的客体形态,还是凭借新的技术对知识产权进行运用的新方式,在法律没有对具体权利予以确认的情况下,技术进步的红利被视为“法律上留白的利益”,它首先应该归属与社会和公众,这是支撑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正当性的“基石”。我们研究知识产权问题,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变革,不要悬空了这座”基石”。技术进步是整个人类社会推动发展的,技术进步形成的利益应当通过立法确立分配规则,在尚未完成相应的立法之前,那些利益不能简单归属于某个集团、某个行业和某类主体,司法裁判需要谨慎兼顾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避免失衡。如果采取这样的价值立场和分析路径,那么对于知识产权制度发展攸关的重大纷争,比如对于民法典设立知识产权编问题的争论,对于专利法、著作权法修改内容的取舍,对于关涉国家重大政治、经济、文化价值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我们就能够发现更多真实的问题,获得更多正确的答案,凝聚更加普遍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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