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药业散列通商标维权十载最终获胜

来源:证券时报作者:证券时报 2009-06-101476

近日,西南药业[7.96 0.25%](600666)拿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宣告公司的主导

近日,西南药业[7.96 0.25%](600666)拿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宣告公司的主导产品之一“散列通”经过10年漫长的维权之路,获得了最终胜利。这为“散列通”产品的市场开拓铺平了道路。

漫漫十载维权路

西南药业“散列通”的维权之路要追溯到上世纪八十年代。1987年11月,西南药业前身西南制药三厂与瑞士罗氏公司签订了包括“散利痛”商标使用许可权在内的合作生产协议。在协议有效期三年里,西南药业在散利痛项目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使该产品在中国市场的占有率迅速增加。

市场打开后,瑞士罗氏公司眼见有利可图,便在协议到期后拒绝了西南药业继续合作的请求。罗氏公司见利忘义之举让西南药业管理层认识到,必须要自己打造同类药的品牌才能紧紧抓住市场主动权。于是,西南药业于1992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散列通”商标,次年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新药。

然而罗氏公司却于1999年7月30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西南药业的“散列通”商标,扬言“散列通”与“散利痛”发音相似,侵犯了罗氏公司的权利。面对罗氏公司这一无理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未予支持,于2005年4月作出裁定,对西南药业的“散列通”商标予以维持。罗氏公司不服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西南药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败诉。西南药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然而二审法院驳回了他们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在随后的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要求被驳回后,西南药业并没有停止维权行动。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一审及二审判决的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撤销。维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散列通”商标有效的裁定。

维权成功促业绩提升

“散列通”属于安全高效的解热镇痛名药,适用于头痛、牙痛、神经痛、肌肉痛及风湿痛、发热等。资料显示,2007年,西南药业的散列通销售收入为3700余万元,2008年该产品的销售收入上升到4800余万元,增幅近30%。产品的毛利率为70%左右。作为西南药业的主导产品之一,其市场潜力巨大。

由于近年来外资企业对“散列通”的诉讼不断,严重干扰了该产品的市场拓展步伐。但值得一提的是,“散列通”面对如此干扰,市场销售连年大幅度增长,体现出西南药业高效的市场开发能力和“散列通”产品强劲的生命力。

有关人士认为,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生效,“散列通”将轻装上阵,市场营销力度也会随之加强,对公司未来的业绩也将带来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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