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业商标保护刻不容缓

来源:作者:中细软 2008-11-04823

1984年,扬子江音像出版社在第9类上进行“琴台”商标注册(注册号为214458),首开我国出版业商

1984年,扬子江音像出版社在第9类上进行“琴台”商标注册(注册号为214458),首开我国出版业商标注册先河。20多年来,我国图书出版行业商标“抢注风”日盛,商标纠纷“火药味儿”也越来越浓,处在舆论风口浪尖上的出版行业自身商标保护现状令人堪忧。

同出版业相关的商标分类,主要包括第16类商品商标和第41类服务商标。商标专用权人在获得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取得专用权利,可以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和相似类别上使用已经注册的商标,这为出版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由于国内出版行业尚未建立起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商标申请人限制比较宽泛,同时,在图书出版之前,出版社对知识产权的检索和关注不够,精品书刊名称、栏目名称等很可能和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加之国外出版商积极地抢滩中国出版市场,致使出版行业内的商标纠纷逐渐浮出水面。

对于出版业来说,品牌是出版质量和品位的象征,代表着出版企业质量、信誉和权威性。各出版企业都在积极地培育、营造、维护和发展自身的品牌,依靠品牌不断提高市场占有份额和声誉。各出版企业若在打造品牌的同时,为品牌注册商标,通过商标这顶保护伞对图书出版品牌进行保护,既有利于图书品牌的建立,又能获得更有效的保护措施。

出版企业每年出版大量的图书,产品名目种类繁多。倘若出版企业将所有出版的图书书名都申请商标注册,既没必要,也不现实。由于大多数图书的书名缺乏显著性,甚至有些图书商标申请注册还未获核准,就已经失去了市场价值,因此,有选择地注册商标是出版业必须考虑的问题。

在出版业实践中,对丛书和系列出版物进行商标注册较为可行。系列出版物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通过注册商标,一方面可以在商标遭遇侵权时有效保护自身品牌,另一方面,有助于出版行业自身品牌价值的打造,可谓一举多得。

与其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出版业要走出知识产权纠纷泥潭,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使自身品牌脱颖而出,保护商标,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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