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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记者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了解到,环球佳酿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佳酿”)就国家知识产权局此前裁定的“‘国粹’商标无效宣告”提起诉讼,该案近期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
8月4日,记者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了解到,环球佳酿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佳酿”)就国家知识产权局此前裁定的“‘国粹’商标无效宣告”提起诉讼,该案近期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
记者了解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曾在2020年8月作出的裁定中,裁定“国粹”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对此,环球佳酿认为,“国粹”商标核定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相关公众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不会因商标含有“国粹”一词对产品质量产生误认,且诉争商标经长期大量使用,已获得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相关公众不会产生误认。
另外,环球佳酿诉称,“国粹”是指中国固有文化中的精华,虽包含“国”字,但不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且诉争商标在长期实际使用中也未造成相关消极、负面影响。故环球佳酿认为“国粹”商标不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而国家知识产权局则认为,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环球佳酿的诉讼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为汉字“国粹”。“国粹”为固有词汇,通常是指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精华,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最具有代表性、最富有独特内涵而深受人们欢迎的文化遗产。将“国粹”作为商标使用在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已违反2014年商标法相关规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还认为,“国粹”具有特定含义,将之使用在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清酒(日本米酒)等商品上,易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且“国粹”作为具有固定含义的常用词汇,不应作为商标被独占,否则会对我国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等产生一定不良影响。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驳回环球佳酿的诉讼请求。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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