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卤菜店用“四姐”二字被索赔50万?成都法院:不构成侵权

来源:作者: 2026-06-1227

成都刘四姐经营一家卤菜店,主要售卖手撕兔,久而久之,“四姐手撕兔”的名号,在街坊邻里叫得越来越响。2025年被扬州某餐饮公司起诉,称“四姐”字样侵犯其注册商标,索赔50万元。刘四姐反诉对方恶意诉讼,要求赔偿6万元。

  成都刘四姐经营一家卤菜店,主要售卖手撕兔,久而久之,“四姐手撕兔”的名号,在街坊邻里叫得越来越响。

  2025年被扬州某餐饮公司起诉,称“四姐”字样侵犯其注册商标,索赔50万元。刘四姐反诉对方恶意诉讼,要求赔偿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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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年初,该案在成都高新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四姐手撕兔”卤菜店不构成商标侵权,并驳回双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一是商品服务类别不类似。刘四姐主营“手撕兔”制品,其营业内容、方式及消费对象与涉案商标核定的“餐饮服务”(火锅)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

  二是“四姐”商标显着性较弱。“‘四姐’并非独创词汇,系川渝餐饮行业常见的亲缘称谓命名方式。”这类称谓作为商标的固有显着性较弱,权利保护范围应与其显着性强度相适应,不宜过宽。

  三是没有混淆可能性。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四姐”商标在2016年后进行了规模化、常态化的使用。而被告将“四姐手撕兔”使用在与火锅店有明显区别的商品上,相关公众基于一般认知,不会将其与原告产生关联。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不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认定原告主观上不存在恶意,驳回了双方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如今,刘四姐的“四姐手撕兔”依然在正常经营着,但她将店铺的招牌更新,也换了装潢,“案子倒是赢了,但是这件事之后,还是得留点心,取名不能随便取。”

  个体户取名不能仅凭“好听好记”,应提前做商标检索,避免与已注册商标冲突。同时,亲缘称谓类标识虽常见,但一旦被他人注册,仍可能引发纠纷。对经营者而言,规范使用自有商标、保留在先使用证据,是应对知识产权风险最有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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