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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全球运动服饰巨头Lululemon 在中国市场遭遇一记“滑铁卢”。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 Lululemon诉浙江某公司等五家主体商标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商标侵权诉讼主张。
全球运动服饰巨头Lululemon 在中国市场遭遇一记“滑铁卢”。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 Lululemon诉浙江某公司等五家主体商标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商标侵权诉讼主张。
这起涉及2000 万元赔偿诉求的国际品牌维权案,为何没能赢?
Lululemon 于2013 年进入中国大陆,旗下图形商标具备较高知名度。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运营的 JU ACTIVE 品牌,在门店装潢、商品、吊牌、宣传物料等处使用与其核心注册商标"视觉高度近似"的标识,五家关联主体共同构成侵权。

被告的抗辩直击要点:JU 标识由J与U两个英文字母拼接而成,设计理念源自品牌标语“Just be U”,且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获准授权,至今合法有效;从设计逻辑到视觉结构,与原告商标存在本质区分,并无攀附商誉的主观意图。
法院采用商标近似判定的经典方法——隔离比对、整体观察,结合“音、形、义”综合评判。
认定结果显示:双方标识虽都搭配圆形外框,但核心识别图形差异显著。JU ACTIVE 由字母J、U演化,线条非对称、粗细均匀,公众可直接呼叫“U/极由”;Lululemon 涉案商标源自希腊字母 Ω 变形,线条对称、粗细有变化。至于圆形背景,属于行业通用设计,不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即便被告在多品类、多配色场景拓展使用、超出自有商标核准范围,但核心图形区分清晰,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分辨来源,故商标侵权不成立。
该案清晰划定了商标近似判定的边界:仅外形局部元素相似,但核心识别部分存在稳定差异化设计的,不构成侵权。这一裁判兼顾了国际品牌商标保护与本土自主品牌的合法发展空间。
商标保护的本意不是垄断视觉元素,而是守护品牌独特的识别价值。市场竞争鼓励创新设计,而非一刀切地扩大保护范围。各企业在布局图形商标时,应当树立合规意识,跳出 “局部模仿”的误区,深耕原创差异化设计。只有尊重知识产权,才能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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