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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恩贝公司)诉北京爱心中联大药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大药房)、南宁富莱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莱欣公司)和深圳市惠普生科技发展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恩贝公司”)诉北京爱心中联大药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大药房”)、南宁富莱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莱欣公司”)和深圳市惠普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普生公司”)一案开庭。原告称,3被告生产、销售的“乾列康”产品侵犯了其知名商标“前列康”。整个庭审气氛一直“剑拔弩张”,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甚至用不敬语言相互攻击,被审判长及时制止。
原告代理人表示,康恩贝公司是“前列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前列康”是原告最主要的品牌,经过26年的市场销售,成为公众熟知的知名商品。而近来,原告发现中联大药房一直在销售由福莱欣公司生产、惠普生公司总经销的产品“乾列康”胶囊。
“二者无论在功能、适应症、销售渠道、消费对象以及相关公众一般认识等方面均相同,构成类似商品。”原告代理人称,被告生产“乾列康”胶囊的主要目的是傍“前列康”这个名牌,使公众对产品产生混淆和误认。
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3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前列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等。被告代理人则辩称,中联大药房和惠普生公司只是有销售“乾列康”的行为,并未销售“前列康”相关产品,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事实不存在。
而对于富莱欣公司而言,其生产的“乾列康”为普通营养类食品,而“前列康”是药品,两者不是同类商品或类似商品,“乾列康”使用的文字字体、字形与“前列康”都不相同也不相近。而且“前列康”只是浙江省内的知名商标,在浙江省外不具备跨类保护,仅享有普通注册商标的保护。同时,“乾列康”全名为“惠普生乾列康(前必安)”,商标为“惠普生”,“乾列康”只是通用名。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在庭审中,原告代理人出具了六七份各地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用以证明“前列康”曾多次被侵权并最终得到保护。
原告代理人特别强调:其中一份判决书显示,2005年5月,南京中联大药房因销售另案侵权产品“麦金立前列康”被法院判决停止侵权;另一份调解书显示,2009年9月,富莱欣公司因生产销售另案侵权产品“前列康”胶囊(注:与康恩贝公司产品同名)经法院调解予以赔付原告。“可见,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明知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仍然长期非法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已产生恶劣影响。”
对此,被告代理人则回应:原告提交的判决书和调解书与本案无关联性。上述判决书中南京中联大药房与本案北京中联大药房分属不同法人;而上述调解书是因富莱欣公司不想受诉累,为尽快了结此案才同意调解,但富莱欣公司从未生产销售过“前列康”同名胶囊。
“在我公司‘乾列康’食品已退出市场后,原告代理人到中联大药房指定要求购买此产品,员工才从惠普生公司的库房里调取了该产品。”被告代理人称,原告恶意购买已在召回途中的产品,动机不正当。中联大药房原导购出庭作证,佐证该说法。
但原告代理人对此坚决否认,称是看到柜台中有销售“乾列康”才购买的,并称“乾列康”在全国各地都有销售。经过两个半小时的审理,本案并未当庭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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