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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17日),备受关注的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珀公司)诉深圳市星宝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宝通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在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昨日(17日),备受关注的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珀公司)诉深圳市星宝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宝通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在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星宝通侵权成立,向欧珀公司赔偿260万元。
法院认为,标识首字母图形CCPO与涉案OPPO商标首字母图形基本相同,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选择产品时,不会注意到两者的细节差别,容易产生误认。
该案是今年市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判赔金额最高的商标侵权案,也是本土企业维权胜诉的典型案例。
欧珀索赔300万元
欧珀公司向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称,星宝通公司未经授权许可,在同类产品上使用了与欧珀公司OPPO商标近似的CCPO标识,企图利用OPPO的高知名度和高品牌价值推销自身产品,获取不正当利益。被告的行为,给原告欧珀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欧珀公司的市场销售和商业信誉造成了巨大影响。
欧珀公司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要求是: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欧珀公司OPPO商标的行为,并停止使用CCPO标识;被告在媒体上登文赔礼道歉,并说明事实真相,消除影响;星宝通公司赔偿欧珀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
涉案双方调解不成
17日,承办该案的东莞中院民三庭法官在宣判前再次调解,但因双方调解方案差距太大,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最终当庭宣判一审判决。限星宝通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欧珀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赔偿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260万元。
至于原告欧珀公司提出的赔礼道歉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赔礼道歉是侵犯人格权益时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欧珀公司无证据证明其人格权益遭到损害,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另外考虑到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足以消除侵权行为给涉案商标造成的不良影响,故法院对欧珀公司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为什么判定赔偿260万?
欧珀公司主张,赔偿数额计算方式为其平均利润的21%乘以星宝通公司的营业收入2451.78万元,并认为两者乘积已经超过其诉讼请求人民币300万元,因此其诉讼主张应得到全额支持。
但星宝通公司认为,自2009年1月截至2011年6月30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营业亏损总额达人民币2355万元,尚未有任何盈利。
法院认为,根据法院从相关银行调取的银行存款进出账记录显示,星宝通公司提交的涉案三份审计报告反映亏损的财务状况并非客观真实。
欧珀公司也无法证明,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星宝通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在此情况下,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星宝通公司侵权持续时间长、地域范围广、侵权规模巨大等因素,酌定星宝通公司赔偿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260万元。对于欧珀公司超出上述金额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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