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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8两家饭店商标近似 开启公司被判侵权 无锡上海人家得换招牌了 上海人家公司注册的上海人家商标 开启公司所使用的上海人家标识 岁末年初,各种聚餐蜂拥而来,正是各
两家饭店商标近似 开启公司被判侵权
无锡“上海人家”得换招牌了
上海人家公司注册的“上海人家”商标
开启公司所使用的上海人家标识
岁末年初,各种聚餐蜂拥而来,正是各大饭店捞金的好时机。可是无锡市开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启公司)因所开饭店使用的“上海人家”这一商标,与上海人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人家公司)注册商标近似,而吃了官司。
近日,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此商标侵权案下了判决书,开启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上海人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上海人家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开支共计60000元。无锡“上海人家”必须得换招牌了。
原告:商标构成近似
上海人家于2002年8月28日注册文字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饭店管理,饭店商业管理,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咨询,商业管理咨询(顾问),商业研究(商品截止),有效期至2012年8月27日;于2005年2月21日注册第2017974号“上海人家”文字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备办宴席,咖啡馆,饭店,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鸡尾酒会服务,酒吧,流动饮食供应,茶馆(商品截止),有效期至2015年2月20日。
但经调查发现,开启公司在店招广告、入门店招牌匾、菜谱、筷套背面、订餐卡等处单独或组合突出使用“上海人家”文字和图形,侵害了其对“上海人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极易造成消费者误认,混淆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在利用其知名度和美誉度获取非法利益。
于是决定上诉并要求开启公司立即停止对其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在《新民晚报》、《无锡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以及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在内的制止侵权合理开支人民币22050元。诉讼中,上海人家公司撤回了第二项诉讼请求。
被告:有在先使用权
而开启公司辩称,上海人家公司注册的“上海人家”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其关联公司昆山市开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开启)已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上海人家公司涉案注册商标,已经进入实质性审理阶段。
开启公司还称,其与南京上海人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上海人家)有关联,而南京上海人家在上世纪90年代末就使用涉案标识,有在先使用权,且南京上海人家已于2011年3月11日授权其使用涉案标识,故其并不存在侵权行为。
另外,其以昆山开启公司向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上海人家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为由,请求法院中止案件审理,驳回上海人家的诉讼请求。
法院:突出醒目部分太相似
针对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审理认为,2013年1月,上海人家公司的“上海人家”商标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该文字商标经上海人家公司在上海地区开设多家门店的经营、使用,在上海及周边地区的餐饮服务行业中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开启公司主要从事餐饮服务(特大型餐馆),与涉案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相同。
虽然开启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将“上海人家”四字同时与“restaurant”、“大酒店”字样及“S”形状图样进行组合,但其主要部分、突出部分仍为“上海人家”文字,与涉案商标相比,虽然两“上海人家”标识中的“人”字字体稍有不同,但两者均有“上海家”,三字为同一字体,“人”字为特殊字体并明显区别于“上海”、“家”三字字体,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两者的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故开启公司所使用的标识与上海人家公司的商标构成近似。
南京上海人家不得再授权
针对本案德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审理认为,开启公司成立时间晚于涉案商标注册日,且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上述标识的使用获得了合法授权。
退一步讲,即便其与南京上海人家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但是其所提交的用于证明南京上海人家公司享有在先使用权的证据又存在瑕疵,一是照片的形成时间分别为2000年12月14日以及2002年春季,而南京上海人家公司设立日期为2002年7月22日,晚于上述照片的时间;二是2000年12月14日的照片显示地址为解放路45号(市工商局旁),与南京上海人家公司的经营地址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18号六楼不一致,且开启公司并未提供南京上海人家公司地址搬迁的证据;三是照片显示的系“上海人家大酒店”而非“南京上海人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再退一步讲,即便南京上海人家公司在涉案商标注册日前已使用涉案标识的事实成立,但是南京上海人家公司并未将涉案标识申请为注册商标,在上海人家公司注册涉案商标并付诸实际使用后,南京上海人家公司应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不得再另行授权他人突出使用涉案标识。
最终,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此商标侵权案下了判决书,开启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上海人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上海人家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开支共计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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