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进行时:代表提案聚焦《商标法》

来源:中细软作者:彭文雪 2015-03-032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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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全国两会今日正式开幕。作为全国性质的重大会议,两会代表的提案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从目前已曝光的代表提案中可以看到,《商标法》修改成为今年两会代表们关注的一个焦点。

宗庆后:保护与严打并行

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提交了关于继续修改完善《商标法》的议案。他表示,去年5月1日施行的新《商标法》有许多亮点,但在保护驰名商标、查处销售侵权商品行为等方面仍存在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驰名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但这也表明,驰名商标的保护属于被动保护原则,也就是说,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相关部门不可主动适用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只有当事人提出保护申请后,才可根据相应规定作出裁决。

另外,目前我国针对驰名商标的傍名牌、抢注现象十分严重,很多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不得不采取全类别注册防御商标的方法进行保护,但此举不仅费用高昂,而且若防御商标“不使用”的时间达到《商标法》规定的三年,还将面临被撤销的危险。

宗庆后认为这对民族企业创造世界品牌是很不利的,他建议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希望成为世界品牌的驰名商标扩大保护,对于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民族品牌应主动、及时认定其为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并应当在各个类别上均予以主动保护,杜绝其他企业或个人的抢注,以防止消费者产生混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新《商标法》中对于一些售假行为的责任认定与惩处力度也是宗庆后此次提案关注的重点。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但在《商标法》第六十条中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则只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再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宗庆后认为,这一条款有可能成为知假售假者的挡剑牌,不利于打击市场上猖獗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应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此项条款,加大处罚力度,才能有效打击制假企业和销假者的侵权行为。

小知有话说:

《商标法》中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虽具有一定程度的被动性,但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精神,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是享有跨类别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商标只注册了一个类别,但作为驰名商标,法律是禁止他人在同一类别或其他类别中注册相同或类似的商标的。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商标法侧重保护注册商标的原则。因此,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注册商标大可不必采取全类别注册防御商标的手段。

不过,对“驰名商标”认定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我国现行法律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除了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之外,还需考虑“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被认为认定标准高,限制多,很多在消费者或相关公众中知名度高的民族品牌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这种情况下企业将不得不采取全类别注册防御商标的方式来进行商标保护,如此一来企业自然将面对高额注册费与“撤三”危险。这也是宗庆后所关心的问题。

另外,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销售者,以“不知情”作为免除责任的依据确实会造成一些以此为挡箭牌知假售假的不法商家,小知认为,既然《商标法》中规定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不知情”的售假者还是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的。而这种责任,是否应该是赔偿责任?赔偿数额的认定等则需要相关部门根据司法实践与我国国情进行进一步研究。

张抗抗:对使用名人姓名注册商标说不

除了宗庆后,在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副会长、著名作家张抗抗的提案中也有一项关于继续修改完善《商标法》的议案。

近年来,抢注名人姓名作为商标成为商标注册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一些企业或个人利用名人的知名度抢注相关商标,想要变相地获得明星效应,以牟取巨大的商业利益。在被抢注的名人商标中,不乏一些驰名古今中外的作家姓名。

而对于这种涉嫌侵犯名人姓名权的商标抢注行为,依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在先权利人与利害关系人可在3个月的商标初审公告期内提出异议。但事实上,绝大多数名人很难在第一时间得知姓名被抢注,因此无法及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姓名被抢注对名人的名誉与合法权利造成了很大的损害。

张抗抗认为,为了规范商标注册行为,保护名人的姓名权及相关合法权利,应将名人姓名纳入商标立法范畴,在《商标法》第十条“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中增加对名人姓名权的特殊保护条款。她建议,应在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名人”的标准,明确什么情形下属于恶意利用名人姓名注册商标,对于恶意注册商标的不予登记或者撤销,“未经本人授权,不得使用名人姓名及同音、近似名进行注册商标”。

在名人姓名商标立法之余,张抗抗还表示,可以仿效北京市工商局2012年印发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工作意见》中“支持名家名人推出名家名人品牌”的规定,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建立“文化名人名家商标保护名单”。对于获得国际或国家级奖项的作家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的文化名家、文化名人的姓名和笔名进行全行业的、针对性的保护,新申请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未经授权不可与其相同或近似。

小知有话说: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有关名人姓名注册商标的条款,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名人姓名是可以被注册成商标的。虽然我国《商标法》规定利害关系人可在商标初审公告期的三个月之内提出异议,或在商标注册之日起的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但因无法及时得知侵权信息、举证难、维权难等问题,名人在面对姓名被抢注成商标时往往不得不选择沉默。此次张抗抗提出的议案若能成行无疑将大大减少名人的这类困扰,但名人商标是否足以让《商标法》进行修改,应采取什么措施进行管理与约束等问题,还需相关部门广纳谏言,反复锤炼,结合实际给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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