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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所需材料:
1、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
2、驳回复审申请人资质(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驳回复审理由书
4、联系人+联系电话+QQ+地址
5、其他(证据材料)
温馨提示:
1、必须提供驳回通知书原件
2、复审时间必须在下发文件之日起15天内提交,过期商标局不收文件
3、申请人最好能提供商标使用的证据,增加复审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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