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娃之争”尘埃落定

来源:中国证券报作者:中国证券报 2009-08-041015

中国证券报记者6月17日获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5月21日已做出终审裁定,驳回达能关

中国证券报记者6月17日获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5月21日已做出终审裁定,驳回达能关于撤销杭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申请。至此,达娃之争中关于“娃哈哈”商标所有权的问题尘埃落定,“娃哈哈”商标归杭州娃哈哈集团所有。


娃哈哈集团新闻发言人单启宁表示,娃哈哈尊重法院以及仲裁庭的裁定。


达娃商标之争历时近两年,经过两次仲裁、两次诉讼。达娃纠纷中,关于“娃哈哈”商标的归属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达能认为双方1996年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依然有效,要求娃哈哈履行该协议,将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而娃哈哈则认为由于国家商标局不批准,双方已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终止了《转让协议》,娃哈哈无义务转让商标。


为此,娃哈哈于纠纷发生后不久即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商标转让协议》已终止。2007年12月,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转让协议》已于1999年12月6日终止。达能不服该裁决,向杭州中院申请撤销。2008年7月30日,杭州中院作出裁定,认定达能提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维持原裁决。


在娃哈哈提起上述仲裁案后不久,达能提出,即使由于国家商标局不批准,导致《转让协议》终止,但该《转让协议》不仅仅约定了娃哈哈应当将在国内注册的“娃哈哈”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同时对于在境外注册的“娃哈哈”商标也有转让义务,而境外转让无需国家商标局审批,因此娃哈哈仍有义务转让在境外注册的商标。


据此,达能另行向杭州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要求娃哈哈转让境外注册商标。对于达能提起的仲裁,杭州仲裁委于2008年9月作出裁决,驳回了达能的请求。理由是,《转让协议》所涉及的商标转让权利义务为同一合同约定,而仲裁庭在2007年12月6日已裁决确认该协议自1999年12月6日终止。


达能不满仲裁结果,向杭州中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杭州中院于2009年4月7日立案受理。经审查后,杭州中院于5月21日肯定了仲裁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持了原裁决。


国内法律界人士认为,本次裁定是对“娃哈哈”商标所有权问题的“盖棺定论”。无论是在国内注册的“娃哈哈”商标,还是在境外注册的“娃哈哈”商标,都归属杭州娃哈哈集团所有。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与娃哈哈商标有关的另一个仲裁,即《商标使用权许可合同》的仲裁正在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中。有分析人士认为,本次关于商标所有权的裁定或将对《商标使用权许可合同》仲裁产生一定积极影响。


此外,达能于2007年5月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国际仲裁院提出的多项仲裁申请,起诉娃哈哈集团从事同业竞争、欺诈达能等行为,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合资期限未满的39年期间的利润损失等等。据悉,斯德哥尔摩商会国际仲裁院将会于今年7月份作出裁决,到时,历时3年的“达娃之争”将最终落定,达娃将会最终“离婚”。

娃哈哈国内终审获胜诉战略意义大于公司利益


娃哈哈集团近日公布,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5月21日已做出终审裁定,驳回达能关于撤销杭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申请。至此,达娃之争中关于“娃哈哈”商标所有权的问题尘埃落定,“娃哈哈”商标归杭州娃哈哈集团所有。此次“达娃之争” 耗时之久,引起了国内各方及总多企业的关注,公司最终获得胜诉,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品牌声誉,这将促使公司更好完善股权结构,有利于巩固公司在国内食品饮料行业的龙头地位,促使其未来更好发展。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创建于1987年,目前为中国最大的食品饮料生产企业,全球第五大饮料生产企业,主要生产含乳饮料、瓶装水、碳酸饮料、茶饮料、果汁饮料、罐头食品、医药保健品、休闲食品等八大类近100个品种的产品,其中瓶装水、含乳饮料、八宝粥罐头多年来产销量一直位居全国第一。公司已连续10年位居中国饮料行业首位,成为目前中国最大、效益最好、最具发展潜力的食品饮料企业。公司08年销售收入为325亿,增长约26%,利税66亿元,净利约40亿左右。此次公司赢得对达能的胜诉,获得“娃哈哈”商标所有权,是国内企业通过法律解决和外资股东的股权和经营问题的经典案例,战略意义大于公司本身的经济利益,这将促使公司更好完善股权结构,有利于巩固公司在国内食品饮料行业的龙头地位,促使其未来更好发展。


达娃商标之争历时近两年,经过两次仲裁、两次诉讼。达娃纠纷中,关于“娃哈哈”商标的归属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1996年,达能与娃哈哈集团成立5家合资公司,外方持股51%。此后,娃哈哈迅速壮大,而达能也收获颇丰。数据显示,达能在10年中分得红利30.77亿元。同时,达能借助娃哈哈获得了中国瓶装水市场23%的份额,成为全中国最大的饮料生产商。截至目前,包括商标所有权和竞业禁止在内的所有“国内判决”都是娃哈哈胜诉。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与娃哈哈商标有关的另一个仲裁,即《商标使用权许可合同》的仲裁正在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中。本次关于商标所有权的裁定或将对《商标使用权许可合同》仲裁产生一定积极影响。此外,达能于2007年5月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国际仲裁院提出的多项仲裁申请,起诉娃哈哈集团从事同业竞争、欺诈达能等行为,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合资期限未满的39年期间的利润损失等等。据悉,斯德哥尔摩商会国际仲裁院将会于09年7月份作出裁决,到时,历时3年的“达娃之争”将最终落定。


外资通过投资途径进入中国,并不是简单的获取财务投资收益,其控制产业格局的战略意图明显。达能进入中国21年来,先后投资娃哈哈、益力、乐百氏、光明、梅林正广和、汇源、蒙牛等中国乳品饮料行业的七大龙头企业及其他企业,2006年年销售额达近四百亿人民币。在占有巨大市场份额的同时,达能向所投资的具有激烈竞争关系的中国乳品饮料行业的龙头企业派驻董事,以此加强对企业乃至整个中国乳品饮料市场的控制力和影响力。但达能并不是简单的财务投资,其一直在图谋国内饮料业巨头控股权,但在无法取得合资公司控股权后,均选择了退出,典型的如国内乳业巨头蒙牛和光明。


此次公司获得胜诉,表明中国企业可以通过拥有的强势市场地位保护自己品牌,在市场竞争中通过法律寻求自己的公正,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为重要的是,公司作为国内食品饮料行业龙头,此次胜诉战略意义大于公司本身的经济利益。虽然中国目前在世界并购中只占较小的份额,但以后几年将会迎来并购高潮。也给在市场经济根基尚浅的环境下成长起来的中国企业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即在资本时代的并购中要懂得合法保护自己的利益。(阿乐)

 

相关链接:达能与娃哈哈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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