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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购物狂欢节已结束,但京东与阿里的竞争仍在继续。不知你有没有注意到,今年只有天猫海报上出现了双十一”、“双11”的字样。
“双十一”购物狂欢节已结束,但京东与阿里的竞争仍在继续。不知你有没有注意到,今年只有天猫海报上出现了“双十一”、“双11”的字样,其他电商平台则基本用的是“11.11”或“11月11日”。
这一细微的差别背后,其实是一场商标之争。
11月1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双十一”系列商标案。因不服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现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五件京东“双十一”商标宣告无效的裁定,京东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院,阿里巴巴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京东方面认为,自己申请的商标与阿里的“双十一”系列商标并无近似性,不会造成混淆。
阿里则认为,“双十一”系阿里独创,京东有“搭便车”之嫌。
目前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阶段。
回溯京东和阿里的“恩怨史”
此次纠纷的涉案商标分别为京东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5566477号、第15566498号、第15566606号“双11.双11及图”商标,第13543909号“京东双十一”商标、第15566750号“双11.双11上京东及图”商标(简称诉争系列商标),经核准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第38类“电视播放”;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
诉争系列商标
第三人阿里巴巴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对上述诉争系列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诉争系列商标与阿里巴巴公司在先注册的“双十一”、“双十一狂欢节”、“双11”等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据此裁定:诉争系列商标或予以无效宣告、或在部分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引证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和已经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
京东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阿里巴巴发通告 “双十一”被“垄断”
2014年10月30日,有媒体曝出阿里巴巴集团的一封通告函,一时之间激起无数网友和媒体热议,而通告函上的内容,更是令业内风声鹤唳,互联网电商企业人人自危。
通告函称,阿里巴巴在不懈努力下,将“双十一”打造成了知名的网购促销品牌,但却被某些电商企业随意使用,故意混淆“双十一”的举办方,企图利用“双十一”的影响力提升自身知名度。对此,阿里巴巴表示,阿里巴巴集团已经成功注册“双十一”商标(注册号码:10136470,10136420),天猫经过阿里巴巴集团授权,享有“双十一”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人的使用行为都是商标侵权行为,阿里巴巴集团将保留追究权利。
通告函一出,引起业内一片哗然。
其实阿里巴巴早在2011年就申请注册了“双十一”商标,根据中国商标网数据显示,阿里巴巴还在第35类、38类、41类等相关类别注册了“双十一”、“双11狂欢节”等商标。阿里巴巴此举大有“垄断”双十一的意味。
为何一个常用的日期竟可以注册成商标?
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该有显著特性,便于识别。“1111”“1212”属于常用日期、数字,是无法作为商标注册的。双十一虽然是个日期,但其本身并不是商务或电子商务的代名词,而且经过阿里巴巴的大力推广和广泛使用,双十一也取得了非常高的显著性,符合《商标法》中“……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性,并便于识别的,可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因此被成功注册成商标。
在此,小知提醒各位知己,商标不等于品牌,如果申请者盲目跟风注册一些流行的词汇或现象为商标,而拿不出高质量的、受消费者喜爱的产品,这样的商标也只能如昙花一现,不可能深入人心。而且,盲目跟风抢注商标、“傍名牌”并不可取,还会损失注册费,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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