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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母婴店门口等随处可见的摇摇车,都有着可爱的卡通造型,深受小朋友喜爱。投入一元硬币,便伴着欢快的儿歌摇摆起来,是每个孩子童年的快乐源泉。但是,如此日常的摇摇车竟然侵权了?
超市、母婴店门口等随处可见的摇摇车,都有着可爱的卡通造型,深受小朋友喜爱。投入一元硬币,便伴着欢快的儿歌摇摆起来,是每个孩子童年的快乐源泉。但是,如此日常的摇摇车竟然侵权了?
近日,瑞安法院受理了一起著作权纠纷案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请位于瑞安市塘下镇某超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拥有《海底小纵队》系列作品独占使用权的公司,其中包含《皮医生》《巴克队长》等美术作品。《海底小纵队》系列作品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摆设带有巴克队长形象的儿童摇摇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被告辩称:超市是我开的,但是摇摇车是别人送过来放我们门口的,我们只是维护者,收益也是五五开,原告应该找厂家索赔。
摆设如此简单的儿童玩具就侵犯他人著作权了吗?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6日,英国Vampire Squid Productions有限公司与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知识产权授权许可协议,将其拥有著作权的《海底小纵队》系列作品包括《皮医生》、《巴克队长》、《呱唧》、《海底小纵队标识》在内的美术作品授权给原告,包括复制权、放映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授权性质为独占许可。
▲图片源自网络
▲涉案侵权摇摇车
涉案美术作品《巴克队长》形象为一只头型为椭圆形的白色北极熊,两只黑色眼睛,耳蜗与葫芦状胡湎部分为浅蓝色,头戴蓝色帽子,帽子上有圆形章鱼标识。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儿童摇摇车车头的形象与《巴克队长》形象基本一致。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经营带有原告美术作品形象的儿童摇摇车,公开展示美术作品的复制件,构成对原告美术作品展览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鉴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的实际获利,法院综合考虑被告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涉案美术作品的知名度、原告维权费用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六)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3500元。
无独有偶,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再次发现瑞安某奶粉店门口摆放有皮医生、巴克队长形象的两辆摇摇车,于是也向瑞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经审理,法院判决该奶粉店停止侵权,赔偿损失3500元。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有期限的保障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的权利,下设包括署名权、发行权、复制权、出租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定义看似复杂,实际上知识产权就在我们日常的生活与经营中。商店里售卖的印有卡通图案的贴纸、手机壳,印有知名动漫形象的衣服等,都有可能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遭受“飞来横祸”。
正如本案中随处可见的摇摇车,商家只觉得造型可爱、知名度高能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便在商店门口摆一台,却极少能意识到利用他人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卡通形象其实就是一种搭便车的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如若未经相关权利人许可,擅自将作品予以使用、出租、展览或将其复制到其他产品上进行生产、销售的,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权利,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及商业经营中要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特别是商家应当了解基本的知识产权法律常识,避免为赚取小利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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