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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纪要》。
4月1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纪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
编者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于2011年发布。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新型商业模式的出现,涉及商标侵权的新情况与新问题不断呈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先后于2013年、2019年修订,最高人民法院涉商标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相继发布。因此,我院依据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结合江苏法院审判实际,对本指南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和完善。
本指南集中体现了全省三级法院知识产权法官的智慧,于2020年12月29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6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按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意见修改完成。
本指南主要内容包括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思路概述、商标权有效性及保护范围审查、诉讼的提起、侵权行为认定、权利冲突类案件的审理、抗辩事由的审查、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民事责任承担以及管辖确定等其他相关内容。本次指南修订总体上体现以下特点:一是协调性。修订版吸收了民法典、新修订商标法等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内容,并与其保持一致。二是时效性。修订版增加了随着互联网等新技术、新商业模式发展产生的新型侵害商标权行为的判定、互联网竞争秩序规制等相关内容。如网购案件的管辖及平台责任确定、APP名称侵权认定、反向行为保全等内容。三是实践性。修订版反映了法院在审理侵害商标权案件过程中,积累的审判经验和裁判思路。如旧物回收中侵害商标权、损害品质保障功能的侵权认定、指示性使用、合法来源抗辩的判定、大市场管理者侵权构成及电视节目名称侵权认定等内容。四是导向性。修订版体现了对恶意抢注、重复侵权、恶意诉讼的严厉惩治与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价值导向。如恶意诉讼的认定、惩罚性赔偿、举证妨碍等制度的具体适用等。五是便捷性。修订版提供了国内法院相关典型案例,作为附件予以指引,以帮助理解与适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
编者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于2011年发布。随着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新型智力成果不断涌现,商业模式不断更新,侵犯商业秘密的方式更加隐蔽、复杂,侵权更加难以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先后于2017年、2019年修订,涉及商业秘密保护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等司法解释相继出台。为进一步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根据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结合江苏法院审判实际,我们对指南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和完善。
本指南集中体现了全省三级法院知识产权法官的智慧,于2020年12月29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6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按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意见修改完成。
指南主要包括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概述、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的认定、民事责任承担、司法鉴定、刑民交叉处理、诉讼保全措施的适用、防止诉讼中商业秘密泄露等内容。此次修订主要体现以下特点:一是内容更加全面、细化,操作性更强。根据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修改完善后,本指南内容更加全面、细化,体系更加系统,操作性更强。如对原告主体资格、对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认定、侵权认定中的举证责任转移及证明标准降低、不正当手段认定、刑民交叉问题的处理、行为保全制度的适用、司法鉴定、停止侵权持续时间及惩罚性赔偿额的确定、侵权物品处置等诸多内容进行补充、完善。二是审理思路灵活,降低维权负担的导向鲜明。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有利于降低权利人举证负担,有利于防范诉讼中商业秘密不当泄露为导向,明确了多种灵活的审判思路。三是既体现了审判经验,又作了积极探索。指南根据审判经验增加了内容。如规定了“生存权利”不侵权抗辩事由,对劳动者在工作中积累的知识、经验和技能与商业秘密如何区分予以明确;根据江苏多年的实践探索与研究成果,增加规定了防范诉讼中商业秘密二次泄露的相关措施,提供了作为保密令的裁定书示范文本;并积极探索有关刑民交叉的衔接与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方面的建设性举措。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纪要
(2020年12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6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涉外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助力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促进共建“一带一路”,服务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向着更加公平合理方向发展提供坚强司法服务与保障,结合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形成纪要如下:
1.充分认识涉外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性。涉外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文化交流、扩大对外开放,对于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对于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等具有重要意义。全省法院要提高政治站位,自觉把涉外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置于大局中去思考、谋划和推进。
2.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坚持把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贯穿于涉外知识产权审判全过程,准确适用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确保中外当事人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推动国际投资、贸易、技术合作、文化交流健康发展。
3.妥善审理涉外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依法处理涉外技术转让、许可合同纠纷,正确认定合同效力和合同责任,支持商品、资金、技术、人员自由流通,大力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平衡互惠方向发展。外商投资过程中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议定,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技术转让、许可行为和有损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许可行为依法不予支持。制止滥用知识产权保护,侵占他人核心技术,妨害企业正常研发创新的行为。
4.加强对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保护。推动苏绣、丝绸、云锦、剪纸、紫砂等成为传递中国文化的重要载体,引导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与融合。
5.精准判定平行进口、涉外贴牌加工、国际货物转运等贸易中的商标侵权案件。依法准确认定商标使用行为,制止以贴牌加工为名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推动商标实际使用,严厉打击恶意抢注、仿冒搭车等行为,促进品牌培育创新和企业国际竞争力提升。加强地理标志保护,促进区域特色经济发展。
6.妥善审理涉外创新人才流动知识产权案件。妥善处理涉及涉外创新人才的成果权属、职务发明奖励报酬、竞业限制、员工跳槽侵犯商业秘密等纠纷,依法保障研发人员权益与企业投资研发收益,推动创新人才依法有序流动,为高端人才在华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7.依法规制涉外电子商务等互联网领域的竞争秩序。依法认定电商平台和其他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打击网络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规制网络竞争秩序,促进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推动“丝路电商”等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8.积极运用行为保全措施。充分发挥行为保全作用,依法及时制止国际展会、进出口贸易中侵害中外当事人知识产权商品的生产、展览、销售与进出口,有效防止权利人因侵权行为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9.妥善审理重大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探索适用禁诉令制度,推进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规定域外适用,提升司法保护在知识产权国际治理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10.依法确定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在充分尊重中外市场主体协议选择司法管辖权利和遵循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案件的连结因素,依法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
11.探索拓展知识产权司法领域国际合作与交流。进一步拓展国际司法交流合作渠道,深化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中国办事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交流合作。通过争取筹办区域国际司法论坛等方式,共同研讨解决共建“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等问题,增强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的整体合力,共同打造稳定透明、公平公正的国际法治环境。
12.积极开展司法调研。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关注并研究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重大典型案例,及时了解国际贸易与文化交流等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需求和前沿动态,提出前瞻性应对策略,提升审理重大疑难国际知识产权案件的能力。
13.切实加强司法建议工作。针对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行业协会、企业、科研机构等发出司法建议,推动其提高知识产权涉外法律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加强与公安、检察、以及行政机关保护机制有机衔接,促进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
14.强化知识产权司法宣传。通过发布中英文版《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及典型案例、及时公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最新资讯等方式,讲好知识产权保护中国故事,向世界传递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鲜明态度,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审判的国际影响力。
15.推进知识产权法官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探索建立具有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审判人才培养机制,创造机会、鼓励法官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交流的国际项目,提高法官应对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顾全大局、精通法律、熟悉技术,具有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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