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企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取消内部研发机构指标要求!

来源:作者: 2021-07-083115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发布关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其中提到,单个申请单位年度内资助资金最低不少于1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发布关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其中提到,单个申请单位年度内资助资金最低不少于1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本着为企业服务的原则,《新管理办法》针对上述问题优化了部分审核条件:一是删除原有内部研发机构指标的要求;二是资助范围不再限定企业的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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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投入,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委组织起草了《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18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5067室市科技创新委收,联系电话:88101372,邮编 518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lixd@sticmail.sz.gov.cn

附件:

1.《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176

附件1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发展,根据《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涉及的企业研发项目的资助活动。

第三条 企业的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符合加计扣除政策归集范围。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资金纳入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预算,采取事后补助方式。

第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发布申请指南,组织开展项目受理、审计、评审和管理等工作。

申请单位应当根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申请指南提交资助申请,负责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职责。

第三方审计和鉴证机构应按照政策文件规定完成申请单位委托的研发费用归集、计算、审计或鉴证。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工作遵循规范、简明、高效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七条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上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

()上年度研发费用不低于100万元的企业或研发费用不低于50万元的规模以上企业;

()企业已向税务部门办理上年度加计扣除申报;

()国家统计法规要求填报科技统计报表的企业应填报科技统计报表;

()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资格的企业应当评价入库;

()企业诚信记录良好。

第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确定入库条件,公布入库企业名单。培育期为三年,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自动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入库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未获得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资格;

()符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当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审成绩达标线。

第九条 申请单位通过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项目申请书,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通过系统打印已填报确认的申请书;

()上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第十条 对符合第七条规定的申请单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核定后申请单位上年度研发费用,实行阶梯资助,具体资助金额根据当年申请单位数量和预算规模确定。

单个申请单位年度内资助资金最低不少于1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章 立项拨付

第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科技研发资金支出预算,编制和发布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申请指南。

未按照申请指南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建立跨部门工作协商机制,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申报材料进行核查。核查要点包括下列事项:

()与市税务部门核查企业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

()与市统计部门核查科技统计报表填报情况;

()与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税务师协会核查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鉴证报告或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备案情况;

()核查企业诚信及风险情况;

()综合企业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申报的研发费用,核定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企业名单以及资助金额,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期间的异议处理按照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示期满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下达立项文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资金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拨付。

第十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不签订合同书或者任务书,资助资金由获得资助的企业统筹用于本单位研发活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要求,实行绩效评价制度。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应当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不实申报的相关责任。对上年度研发费用申报金额比税务部门申报金额高20%以上的企业,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列为重点监测企业,并会商税务部门将其列为重点抽查对象。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使用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撤销立项并向社会公开,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及孳生利息。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科研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所造成的后果等情况,对科研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第十九条 出具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第三方审计或鉴证机构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的有关要求,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第二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对出具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第三方审计和鉴证机构失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适时向市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并共同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批准制定的企业研发费用单行资助方案,按照市政府批准制定的方案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本市有关科技计划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企业研发项目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5)同时废止。

附件2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投入,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7)(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在《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资助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5号,以下简称《旧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优化升级,制定了《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背景

()政策优化过程

20163月底,《若干措施》发布实施,其中第21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其按规定支出,符合加计扣除政策,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研发项目,经审核后,按研究开发实际投入,予以一定比例、最高1000万元的事后支持。和第22实施国家高企培育计划,建立国家高企培育库,对符合条件、未获得国家认定的入库企业,可予以连续三年的研发支持。为了落实《若干措施》第21条和22条有关规定,我委设立的企业研究开发资助项目,并会同原市财政委发布了《关于加强高企培育的通知》(深科技创新〔2017278)实施高企培育资助和高企认定奖励资助。

企业研究开发资助和高企培育资助面向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企业,对企业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上年度研发投入予以一定比例的补贴,属于普惠性事后资助,无需签订合同。该计划满足了深圳市科技型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的旺盛需求,申请企业数量逐年翻倍增加,资助资金量大并逐年增加,对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投入起到了正向引导作用,受到了广大申请企业的欢迎。作为一项探索性工作,我委根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不断优化完善,形成了企业申报,市科技、税务、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联动核查,按一定比例事后资助的管理模式。

设立高企认定奖励资助目的是为了补偿高企在认定过程中发生的专项审计、科研管理优化等成本和支出。企业在申请高企认定的过程中需要付出一定人力成本和资金成本,一是要出具专门用于高企认定的近三个年度企业研发投入和近一个年度高新技术产品专项审计报告;二是企业要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设立专门用于高企认定的研发辅助账目;三是需要优化改进科研管理体系等。

2016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在实施前与市财政局相关处室商定,该项计划资金从科技研发资金中列支,初期设计思路是依靠市税务局稽查系统核实已办理加计扣除的申请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金额,采用技术专家鉴定和财务专家审核未申报加计扣除备案的申请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金额数据。2016年受理2748家企业申请,立项资助2130家企业,立项资助金额21.32亿元。

2017年,随着企业研究开发资助申请企业数量逐年翻倍增加,企业研究开发资助在保留2016年审核内容和标准的基础上,要求未申报加计扣除备案的申请企业提供上年度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借助第三方审计机构进一步规范申请企业上年度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金额。2017年受理7393家企业申请,同比增长169%,立项资助6749家企业,同比增长217%,立项资助金额40.32亿元,同比增长了89%。同年,高企培育资助开始实施,核定企业研发投入的流程与企业研究开发资助相同,但资助比例固定为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017年立项资助企业982家,金额4.69亿元。

2018年,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减轻企业负担有关政策,我委敦促申请企业在市税务部门办理加计扣除税后优惠备案,不再要求申请企业提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并决定不再受理未办理加计扣除备案的企业申请企业研究开发资助。2018年受理12156家企业申请,同比增长64%,立项资助11492家企业,同比增长70%,立项资助金额48.58亿元,同比增长20%。同年,高企培育资助立项资助企业1165家,金额5.15亿元。

2019年,我委继续优化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审核和申报流程,要求申请企业提供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并组织财务专家对申请企业提交的专项审计报告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设帐进行详细核查,逐步建立利用深圳信用网等大数据平台一站式核查企业信用及风险情况,降低行政成本,提升核查效率,并于201910月正式印发了《旧管理办法》。2019年受理13512家企业申请,同比增长11.1%,立项资助12444家企业,同比增长8%,立项资助金额35.29亿元,同比下降27%。同年,高企培育资助立项资助企业1156家,金额3.38亿元。

2020年,企业研发资助计划沿用了2019年的审核与申报流程。2020年受理15706家企业申请,同比增长16%,资金预算27亿元,目前已完成第一批资助企业名单公示和资金下达,资助企业11966家,资助金额25.01亿元。同年高企培育资助预估资助企业510家,金额1.1亿元。

()政策实施效果

2016年实施以来,该计划完成了《若干措施》设定的政策目标,支持和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极大活跃了我市创业创新氛围,为落实我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做出实质的贡献,2016-2019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累计受理35809家企业申请,立项资助20371家企业,累计资助金额超过110亿元,申请量和资助金额呈现翻倍增长的趋势,市财政局绩效评价报告反馈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企业满意度达95.32%2017-2019年高企培育资助计划累计立项资助3303家企业,累计资助金额超过13.2亿元。

主要实施效果如下:

一是社会研发投入撬动效应明显。2016年全市社会研发投入842.97亿元,2019年全市全社会研发投入增长到1328亿元,占GDP比重从4.08%增长到4.93%,研发投入强度居全国前列,并且每年以超过16%的增长速度增长。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资金增长情况与全市社会研发投入增长情况呈现正相关促进特点。

二是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产出效果突出。2016年全市国内专利申请量14万件,2020年全市国内专利申请量22.2万件,2016年到2020年国内专利申请量增长了近200%;2016-2020PCT国际专利申请量呈现增长趋势,2020年达到2.02万件,连续17年居全国大中城市第一。科技研发活动资助资金对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产出促进作用明显。

三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作用明显。2016-2020年,全市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和增加值均逐年增长且保持10%以上的年均增速,产值五年增长1.45倍,增加值五年增长1.49倍。2020我市实现高新技术产值27849亿元,增加值9747亿元。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资金增长情况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呈现正相关促进特点。

二、改进优化情况

该计划实施以来,对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还存在以下几点亟需改进:一是资助政策支持范围存在重叠;二是资助政策的激励效果减弱;三是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待提高;四是未明确研发费用归集口径;五是需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资助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资助资金管理,给予企业更优质的服务,根据2021年广东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资助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资助历年实施情况,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重新制定了《新管理办法》。

()资助政策优化整合

《旧管理办法》规定的资助政策支持范围存在重叠,将资助划分为两部分:企业研究开发资助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划分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资助、异地迁入本市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资助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性资助。目前,企业研究开发资助与异地迁入本市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资助存在一定的重复资助,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性资助存在大小规模企业资助额度单一,资金使用不精准,与各区高企奖励资金重复资助等问题,市财政局在《关于报送十四五期间科技支出需求情况的函》中建议对高企认定奖补政策进行调整,降低或取消支持力度。

《新管理办法》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性资助、异地迁入本市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资助,将企业研究开发资助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优化整合为新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避免了重复资助,更加聚焦支持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切实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扶持对象更加精准

《旧管理办法》主要资助对象是高新技术企业、规上工业和服务业企业和培育入库企业,企业研发资助申报单位从20162748家增长到202015706家。2020年第一批资助企业中,2212家研发费用小于100万元的申报企业获得的财政资助金额平均2.2万元,扣除申报成本,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收效甚微,而随着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数量逐年增多,预计2021年将突破2万家。另外,从深圳近年财力情况来看,受财税体制改革和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等因素影响,我市财政预算紧、约束紧、平衡特征更加凸显,按照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企业研发资助计划资金总预算呈递减趋势,对企业的资助强度将继续降低。

高新技术企业具备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开发的产品或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畴。其认定流程通过专家对企业成立年限、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科研人员占比、研发费用占比、企业创新能力等条件进行综合评审,是科技型企业的核心组成。2020年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8650家,其中,90%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广泛覆盖优质科技型中小企业。

2021年广东省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领导小组印发了《全省各地市创新驱动重点工作监测指标(修订)》,要求全省各地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列为重点工作,将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当年新增规上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列入创新驱动重点工作监测指标。

《新管理办法》资助对象调整为研发费用不低于1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不低于50万元的规上高新技术企业和培育入库企业,并要求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调整后更聚焦开展研发活动的核心企业,同时也对标省监测指标考核的最新要求。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旧管理办法》对企业资助强度逐年递减。对研发费用1000万元以上和以下的部分资助比例2017年到2020年分别为5%/10%4%/8%2.5%/5%1.75%/3.5%。历年来对中小微企业资助总数量不断增长,但平均资助力度逐年下降,政策扶持效果减弱,不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另一方面,我委布局的技术攻关面上、技术攻关重点和创新载体等竞争性科技计划项目大都是龙头骨干企业获得资助,这些企业同时还申请企业研发资助,最高可获得1000万元顶格资助,这将导致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生态格局。

《新管理办法》资助方式由原来按比例资助调整为阶梯资助,最高资助金额由1000万元调整为300万元。根据研发费用分档情况,资助金额设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阶梯资助具体情况如下表。最高资助金额调整至300万元,对具备较强融资能力的大企业整体资助力度下降,但对具备一定研发实力且急需发展资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其资助比例最高提升到20%,加大了资助力度,增加了资金占比,构建了良好的创新生态环境,避免因资源配置不均衡形成的马太效应,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明确研发费用归集口径

《旧管理办法》未明确研发费用归集口径,企业在申报中提供的专审报告因研发费用口径不一致而加大了我委审核难度。目前,研发费用归集存在四个口径:一是会计核算口径,由《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规范;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由《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规范;三是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规范;四是国家统计局R&D的统计口径。对比上述四个研发费用归集口径,会计核算口径最大,不限制与研发活动相关的任何费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居中,对人员费用、其他费用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统计局R&D的统计口径最小,但无法获得准确数据;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正列举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科目并限制其他费用比例,是四个口径中较为精准且操作性强的归集口径。

《新管理办法》参照《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明确了研发费用的归集口径,且实施过程中与市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联动核查,也有必要与其保持一致。

()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

《旧管理办法》要求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是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不包括鉴证报告。当前符合条件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无法满足企业研究开发资助专审报告数量逐年递增的需求。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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