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装鞋帽(25类)
- 酒商标(33类)
- 食品商标(29类)
- 医药商标(05类)
- 方便食品(30类)
- 科学仪器(09类)
- 日化用品(03类)
- 餐饮住宿(43类)
- 广告销售(35类)
- 健身器材 (28类)
- 更多
在分类中搜索“”
案例 | “品牌旗舰店”竟也卖“假化妆品”?五名嫌疑人被提起公诉
双十一即将到来,又是一年一度提醒大家理性消费的时刻。
但是,你在“品牌旗舰店”购买的化妆品,也有可能是“假货”!
10月19日上午,我院公开开庭审理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靳某、李某、曹某、许某、冯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妨害作证罪一案。
被告人靳某是某化妆品品牌的代理经销商,经品牌方授权,在网购平台开设该品牌旗舰店,并销售相关产品。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靳某在未获品牌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委托被告人李某实际控制、曹某负责管理生产的两家代工厂生产假冒的烟酰胺精华液。同时,靳某委托一家防伪科技公司生产假冒防伪标签,伙同曹某等人采购玻璃瓶,委托另外两家公司生产假冒精华液包材,并将上述物品运至上述代工厂,用于灌装、包装。
1.2019年3月至12月,上述两家代工厂生产并向靳某销售假冒的涉案商品共计368万余瓶,每瓶出厂价为 1.585元 或 1.95元,累计销售额约682万余元。
为扩大产量,其中一家代工厂还委托被告人许某经营的公司生产假冒的涉案商品,共计36万余瓶,每瓶出厂价1.25元,累计销售额约45万余元,非法获利18万余元。
2.2019年,被告人靳某将上述假冒涉案商品通过线上旗舰店、线下渠道进行销售,价格从9.9元/瓶到238元/瓶不等,销售总量200余万瓶,累计销售额达2520余万元。
3.2020年,被告人李某、曹某、冯某得知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假冒某品牌烟酰胺精华液一事,但拒绝向公安机关提供与该品牌精华液有关的销售订单、出货单、会计凭证等证据,同时组织公司相关生产、财务人员开会,要求相关人员销毁上述证据,并统一口径,不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阻挠公安机关调查。
综上,公诉机关提请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被告人靳某、李某、曹某、许某的刑事责任,以妨害作证罪追究被告人冯某的刑事责任。
本次开庭历时五小时。庭审过程中,法庭引导控辩双方围绕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充分开展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充分听取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五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意见。
本案将择期宣判。
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
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细软"的作品,均为本站原创,侵权必究!转载请注明“来源:中细软”并标明本网网址www.gbicom.cn!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细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400-700-0065在摘编网上稿件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作品著作权人及时与本网站联系,以便支付稿酬。
关于我们| 推广服务| 法律申明| 联系我们| 合作伙伴| 意见反馈 网站地图
中细软网络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23054451号-2 京公网安备 11011102001886号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长江路815号长江湾广场 传真:010-58143981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700-0065
电话号码错误,请重新输入
信息保护中,请放心填写
您的咨询我们已收到,稍后会有专业顾问与您联系。
您的咨询我们已收到,稍后会有专业顾问与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