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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中国田径协会有合作,并且取得了中国田径协会的授权书,授权当事人关联公司XX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国田径队的官方合作单位,拥有中国国家田径队称谓使用权、肖像使用权等。
近日,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
深圳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中国田径协会有合作,并且取得了中国田径协会的授权书,授权当事人关联公司XX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国田径队的官方合作单位,拥有中国国家田径队称谓使用权、肖像使用权等。
因中国田径队的“苏炳添”在第32届奥运会上取得了优异成绩,当事人基于之前与中国田径协会有过合作基础上,在未取得权益人“苏炳添”本人的授权许可情况下,2021年8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添神下凡”商标注册申请。
处罚如下:1、警告;2、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0元。
深圳XX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案
行政相对人信息
行政相对人类型: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深圳XX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XXXXXXXX48M
法定代表人:黄**
行政处罚信息
案件名称:深圳XX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案
决定文书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文书号:深市监宝处罚字[2021]稽179号
违法依据:当事人在未取得权益人“添神”(网络热词特指“苏炳添”)本人的授权许可情况下擅自抢注“添神下凡”商标,侵害了他人姓名权及其合法权益,当事人申请注册的上述“添神下凡”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的规定。
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主要经营电动车销售业务。当事人与中国田径协会有合作,并且取得了中国田径协会的授权书,授权当事人关联公司XX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国田径队的官方合作单位,拥有中国国家田径队称谓使用权、肖像使用权等。
因中国田径队的“苏炳添”在第32届奥运会上取得了优异成绩,当事人基于之前与中国田径协会有过合作基础上,在未取得权益人“苏炳添”本人的授权许可情况下,2021年8月2日由当事人法务陈X艳代表当事人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添神下凡”商标注册申请,申请类别为第9娄和第35类,商品/服务项目分别是“电池充电器、电池”、“广告宣传”等。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8月18日向当事人出具了《商标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58165506BHTZ01,对应的申请号为58165506的商标注册申请),驳回理由为“‘添神’为我国著名运动员苏炳添的昵称,申请人未经本人授权将其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并于2021年8月19日下发了《关于依法驳回“杨倩”“陈梦”“全红婵”等109件商标注册申请的通告》。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包含当事人申请的“添神下凡”等109件商标注册申请予以快速驳回。经查因为上述“添神下凡”商标没有申请下来被驳回了,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对当事人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依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警告;2、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0元。
处罚类别:警告 罚款
处罚内容:警告 罚款:0.5(万元)
罚款金额(万元):0.5
处罚决定日期:2021-10-22
执法主体名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
来源: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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