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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法审结了一件侵害发明专利纠纷案。涉案的技术发明全称是“具有蓄热保温墙体的日光温室及其搭建方法”,简单说就是有保温功能的蔬菜大棚(下称“保温大棚”)。
近日,最高法审结了一件侵害发明专利纠纷案。涉案的技术发明全称是“具有蓄热保温墙体的日光温室及其搭建方法”,简单说就是有保温功能的蔬菜大棚(下称“保温大棚”)。
拥有这项技术发明专利的公司叫“东北”,穿上这件技术“嫁衣”开始经营生意的公司叫“荣兴”。
“东北”发现自己的技术被“荣兴”用了后,就赶紧搜集证据把“荣兴”告上法庭。
一审“东北”获胜
一审法庭上,“东北”拿出了自己的发明专利证书和搜集到的“荣兴”侵权的证据:
1. 保温大棚专利属于“东北”,而且在有效期内。“东北”在2014年11月9日申请了该专利,2016年05月25日被授权并发布了公告。另外年费一直在缴,所以专利仍在有效期。
2. “荣兴”侵害保温大棚专利权行为证据确凿。“东北”在2018年1月31日去到建有保温大棚的地方调查取证,拍了很多照片和视频。
“东北”的诉讼请求也很简单,就是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登报道歉。
但是“荣兴”并不是故意侵权谋利,他用的技术是从棚膜现场会上得到的,图纸也是政府给的。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原来在2013年12月份,“东北”在一场棚膜蔬菜现场会上展示了自己的“保温大棚”技术,等到第二年11月份才去申请的专利。
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新技术一旦公开就属于现有技术,法条中对现有技术做了详细描述。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是指记载有技术或设计内容的独立存在的传播载体,并且应当表明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时间。
所以,“荣兴”否认自己侵权的理由就是“保温大棚”属于现有技术,并且出具了“保温大棚”被报道的证据。
1.2013年12月12日《江城日报》棚膜蔬菜现场会的报道;
2.棚膜蔬菜现场会会务手册;
3.农委作出的《关于对GRS-13型高效集热软墙体组合节能日光温室鉴定论证的函》;
4.农委《吉林市特色产业高效生产技术典型汇编》等。
尽管有这些“保温大棚”技术公开的证据,一审法院还是判决“东北”胜诉,原因是:“荣兴”提供的证据上面并没有“保温大棚”相关的具体性能、指标等技术细节。
所以“保温大棚”技术并未公开,不属于现有技术,“荣兴”获得的“保温大棚”技术不合法。
关键证据出场,剧情反转
一审判决后,“荣兴”不服,因为自己用的“保温大棚”技术确实是从现场会上来的,就向最高法提起了上诉,并且提交了4份新证据。
其中的关键证据就是“东北”在棚膜蔬菜现场会上发放的彩虹系列宣传册。
“东北”一看,大事不妙,首先就否认彩虹系列宣传册是在现场会上发放的,并宣称宣传册是在“保温大棚”技术专利申请日后才印制的。
到底宣传册是什么时候印制的呢?
针对这一关键证据,最高法询问“东北”彩虹系列宣传册的印制时间。
“东北”只好拿出了宣传册的印制协议,一共有3份,最早印制日期是2013年10月8日。
彩虹系列宣传册有没有在现场会发放呢?
最高法调取了现场会视频,视频中参会人员在翻动彩虹宣传册,并且受邀参会的政府人员也可作证。
彩虹系列宣传册中有没有“保温大棚”的技术信息呢?
有,并且还有图示。彩虹宣传册中记录了保温大棚的技术参数“RGWS-Z-8.0/GPD-50×25(日光温室)”和大棚设计图示。
至此,案件信息就一目了然了。
记载有“保温大棚”技术信息的彩虹系列宣传册是在现场会上公开发放,并且该宣传册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日期是在“保温大棚”技术发明专利申请日前。
所以,“保温大棚”技术属于《专利法》中规定的“现有技术”,“荣兴”的使用并不侵权。
“荣兴”没有侵权,但“东北”也很无辜,就因为专利申请不及时,宣传册印制不谨慎,导致自己的新技术为他人做了“嫁衣”,后面还可能面临“保温大棚”发明专利被无效的局面。
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小知提醒:
1.有了新的技术发明和创造,一定要提前想到去申请专利,保护自己的技术,也是在保护自己的利益。
新时代了,可别拿“不知道”来搪塞自己的疏忽和大意,毕竟多问问,多咨询咨询也不费什么事儿。
2.有了新技术,急切想要向外界宣传,抢占市场,无可厚非。但切记要保护好自己的技术,未申请专利前切不可把技术参数及相关信息公布出来。
携新技术参会也要确定参会的性质,是否有保密性质。因为一旦技术信息公布出去,就属于现有技术,您的辛苦研发就只能贡献社会了。
注:案例信息源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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