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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菜园”是一家知名品牌餐饮店,该品牌系安徽小菜园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安徽“小菜园”公司)所有。去年,安徽“小菜园”公司将寿县一家“小菜园”餐饮店告上了法庭,认为后者侵害了商标权。
“小菜园”是一家知名品牌餐饮店,该品牌系安徽小菜园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安徽“小菜园”公司)所有。去年,安徽“小菜园”公司将寿县一家“小菜园”餐饮店告上了法庭,认为后者侵害了商标权。
近日,淮南市中院公布了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定寿县“小菜园”饭店在其店面门头上突出使用“小菜园”标识,与涉案商标“小菜園”、“小菜园”图文商标构成近似和相同,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其行为构成侵权行为,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的行为,并一次性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8000元。
安徽“小菜园”状告寿县“小菜园”侵犯商标权
记者从公开的判决书上看到,安徽小菜园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小菜园”是旗下知名品牌。
“小菜园”餐饮是国内首家致力于传统与创新徽菜的代表品牌,因其自身独特的文化理念及经营模式,“小菜园”成立至今,在全国约40个城市已拥有约200多家直营店。在“小菜园”餐饮蓬勃发展的同时,也获得了诸多荣誉称号。“小菜园”餐饮品牌在餐饮行业上独树一帜,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公众的高度认可。
2021年3月24日,安徽小菜园公司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来到淮南市寿县店,发现柴某小菜园饭店在经营过程中,在其饭店的店招上使用与安徽小菜园公司“小菜园”商标相同的标识。
“小菜园”商标系安徽小菜园公司依法注册,在餐饮服务等类别上享有“小菜园”一系列品牌商标的专用权,柴某小菜园饭店在未获得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侵犯了安徽小菜园公司所享有的“小菜园”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安徽小菜园公司造成了损失,为维护自身权益遂诉至法院。
柴某辩称,柴某小菜园饭店使用“小菜园”门头牌经营小吃部属实,其于2017年7月13日注册,因其有一块小菜园地,故申请注册了柴某小菜园饭店,并出具了菜园地现场拍摄照片。
几年来,其一直合法经营,并不知道侵犯了安徽小菜园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安徽小菜园公司在寿县没有开设分店,柴某小菜园饭店与其没有竞争关系,对其利益没有任何损害,不存在赔偿经济损失的问题。
如今,柴某小菜园饭店已经更换门头招牌,现在使用的是“柴某土菜馆”,主动避开与安徽小菜园公司注册商标相混淆的嫌疑。
法院认定侵权,安徽“小菜园”获赔1.8万元
淮南中院认为,安徽小菜园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依法受让取得第15303324号“小菜園”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依法取得第28648778号“小菜园图文”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上述商标均处于法律规定的保护期之内,其商标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柴某小菜园饭店在其店面门头上突出使用“小菜园”标识,与涉案商标“小菜園”、“小菜园”图文商标构成近似和相同,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其行为构成侵权行为,侵害了安徽小菜园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鉴于安徽小菜园公司未就其在侵权期间所受直接损失进行举证,也未能证明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法院综合考虑注册商标的注册时间及其知名度、侵权时间、范围、过错程度、侵权所造成的影响、商标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柴某小菜园饭店向安徽小菜园公司赔偿损失18000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综上,判决被告柴某小菜园饭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安徽小菜园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一次性向原告安徽小菜园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8000元。
来源: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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