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龙女儿诉真功夫商标侵权 索赔2.1亿有无根据?

来源:作者: 2022-08-262248

吃过真功夫快餐,知道李小龙传奇,认为真功夫商标注册是李小龙方授权的不在少数,那么真相如何?

  吃过真功夫快餐,知道李小龙传奇,认为真功夫商标注册是李小龙方授权的不在少数,那么真相如何?

  网上信息显示,近日,上海真功夫快餐管理有限公司新增开庭公告,原告为Bruce Lee Enterprises,LLC(李小龙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为上海真功夫快餐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真功夫快餐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案由为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件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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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媒体报道,原告李小龙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创始人、法定代表人为李小龙的女儿shannon lee,中文名李香凝。

  2019年12月,原告向上海二中院提起诉讼。当时披露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真功夫”立即停止使用李小龙形象,在媒体版面上连续90日澄清其与李小龙无关,赔偿经济损失2.1亿元。

  对此,真功夫方面曾回应称,真功夫系列商标是由公司申请、国家商标局严格审查后授权的。该商标已经使用15年,此前也曾有过争议。但是真功夫商标一直没有被判定侵权或者撤销的行政或司法结论。

  真功夫方称:只是收到法院关于美国加州的Bruce Lee Enterprises, LLC公司诉讼的相关材料,除此之外,李方并未与我们沟通。我们没有侵权,不会寻求庭外和解。没有更换真功夫品牌商标的计划。2.1亿元的索赔额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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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小龙女儿李香凝及其公司认为,公司合法享有李小龙相关的各种权益,已陆续在中国大陆注册近60个与李小龙相关商标。“真功夫”擅自使用李小龙肖像,既侵犯了李小龙肖像上承载的人格尊严,也侵犯了财产上的利益,属于典型的侵害民事权益的行为,应当就其侵害李小龙权利、权益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立即停止使用李小龙的肖像,并赔偿损失。

  早在2010年李香凝就提到过真功夫商标侵权问题,彼时李香凝已经在美国购买了李小龙的商标及影片所有权,计划将商标重新整合,使“李小龙”成为全球品牌。李香凝当时对媒体表示,“真功夫”使用酷似李小龙形象作为商标会让公众误认为李小龙成了品牌代言人。

  经查,真功夫目前所使用的商标均通过合法途径注册,商标权有效。除非李小龙公司以侵犯人格权的理由起诉真功夫,请求法院下达禁令,否则目前并没有其他有效方式要求其停止使用该商标。

  回顾真功夫由来:商标由营销大师操盘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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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功夫前身创立于1990年,叫“168甜品屋”,创始人潘宇海。1994年,潘宇海的姐姐潘敏峰与姐夫蔡达标加盟168甜品屋。此后,168甜品屋改名为“双种子”。

  公开报道显示,2004年,双种子以400万元的价格找到营销大师叶茂中,请其为双种子策划品牌形象。叶茂中为双种子策划的新品牌名为“真功夫”,并启用了酷似李小龙的形象。

  在新品牌形象的加持下,真功夫飞速发展,到2005年年底,已经在全国开出100家直营连锁店,成为“中国第一中式快餐连锁”品牌。

  舆论怎么议?

  此事件一出,舆论再次发酵。部分网友表示,“第一眼看到就觉得是李小龙”“一直以为真功夫得到过李小龙方面的真正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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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人物肖像权看整个事件:李小龙公司起诉真功夫侵权,与其诉求直接相关的权利就是肖像权。而肖像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是自然人基于本人的形象而享有的专有权,对他人肖像的商业化使用,需要征得当事人同意,否则构成侵权。肖像是自然人外部形象的再现,关键在于可识别性,其载体包括人物画像、生活照、剧照等。

  肖像权属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人格权属于专属权,原则上只能由权利人本人享有,不可转让,不得放弃和继承。但在2001年《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死者近亲属因他人“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遭受精神痛苦而享有起诉权。

  基于合法商标注册看整个事件:真功夫的商标已经核准注册五年以上,商标权较为稳定。

  申请行为带来商标初审公告或注册公告后,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在商标初审公告阶段发现可以依据我国《商标法》三十二条、三十三条提起商标异议;如果公告期没有发现,已经核准注册,依据我国《商标法》四十五条,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真功夫名下的相关商标已核准注册超过五年以上,无效宣告的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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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纠纷属于行政纠纷范畴,而肖像权侵权属于民事纠纷范畴。即使商标合法,但如果其中的人物形象确实构成侵犯肖像权,含有侵权人物形象的商标也不能继续使用。

  然而,肖像权是人身权利,不能继承。李香凝作为李小龙的直系亲属,有权对其肖像权提起诉讼代为主张。而李小龙公司作为起诉主体,公司是否拥有其他权利基础,需要根据案件证据确定,这也使得案件存在较大争议。

  随着各权利主体权利意识的提升,关于知识产权、商标权等纠纷屡见不鲜。对此,公司在商标注册之初就应采用原创设计。如果使用授权元素则应签署详细的使用协议,防止后续纠纷。

  来源:细软知识产权综合三言财经、时代财经、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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