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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名为“有竹居”的公司申请了2912件商标,包含大力教育、瓜瓜龙、巨量引擎、懂车帝、幸福里、住小帮等商标。
一家名为“有竹居”的公司申请了2912件商标,包含大力教育、瓜瓜龙、巨量引擎、懂车帝、幸福里、住小帮等商标。
却难逃“驳回”命运,网上信息显示,状态为“驳回复审中”或“驳回待复审”,共计2477件,还有部分显示“驳回复审完成”。
驳回理由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
驳回后,有竹居在复审中居然搬出了“字节跳动”,阐明自己是字节跳动的关联公司,所申请的商标并不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
事件始末及复审结果
该公司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知名互联网企业“字节跳动”的关联公司,具有较大经营规模,获得了多个行业协会和行政部门颁发的经营资质。其作为互联网头部企业,随着其业务的扩展,为适应其业务发展需要,申请人必然会通过提交商标申请为自身的商业使用提供保障。而且申请人的身份以及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也决定了其不会是,也不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可能性。
互联网行业产品具有影响力大、覆盖面广、爆发力强、迭代快等特点,需要申请人针对实际使用或计划使用的品牌进行有预见性的全面保护。而长期存在的大量恶意抢注行为,迫使申请人及其他知名企业不得不采取防御性保护的策略,这是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和正常的商业秩序的需要,也符合《商标法》第四条的除外情形,不应认定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工商登记信息、合作方年报、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官方网站页面信息及相关报道、有关“大力教育、瓜瓜龙、巨量引擎、懂车帝、幸福里、住小帮”等网络宣传使用材料、“瓜瓜龙”APP下载页面信息及相关宣传报道等证据。
但其复审结果依然不理想,文书显示申请人短期内提交了包含该申请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后“字节跳动”重新复审,其表示,有竹居为其关联公司,其“抖 LINK”相关的文字、logo商标,转让给了北京字跳网络技术公司。
字跳公司母公司和有竹居母公司都是抖音集团香港公司。
字跳公司把有竹居公司的复审理由又复述一遍,并称:原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多件商标均是由关联公司受让而来,并非自己申请注册;“抖LINK"是“抖音”品牌系列标识,申请商标是“抖LINK”品牌的图形标识,已经投入真实使用;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驳回决定仅基于原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数量就认定其属于恶意申请注册,明显过于草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商标局经复审:
在广告相关的类别上,并未构成恶意注册之情形;
除此之外的会计等类别,仍然构成恶意注册之情形。
最终,部分类别予以初步审定,其余类别仍然予以驳回。
猝不及防,复审成功了?!
并不完全。
比如“抖 LINK”41类的文字商标,同样是有竹居公司申请,也是转让给字跳公司,同样是被驳回后由字跳公司做驳回复审,但最终,还是因“恶意注册”,被商标局驳回了!
同背景,同申请人,同是“抖 LINK”相关商标,同样的复审策略,结果却大不相同。
并不是商标局给大厂“面子”,也不是换了大厂申请人提复审,就一定能摆脱“恶意注册”的审查。究其原因,个案审查,还是要以证据说话。
何为商标的防御性注册与恶意注册
上文中,字跳公司强调所申请商标为“不得不采取防御性保护的策略”,在实践中,如何认定商标注册属于“防御性”或“恶意注册”成为一道疑难的判断题。
商标防御性注册的概念
所谓商标的防御性注册是企业将已注册商标覆盖更多商品或服务,或把与自己的商标图案、文字形似音近的都作为联合商标注册,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称防御商标。
注册防御性商标的方式主要有两个,第一,商标所有人在原注册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外,跨行业申请注册若干相同商标,即防御商标;第二,商标所有人为了防范他人在同类别商品(服务)上申请类似商标,在同行业、同类别内申请注册和原商标近音、同音或字形近似的商标,即联合商标。
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的区别是联合商标中每一个商标都不得单独转让,而必须整个联合商标一同转让,联合商标使用许可也如此;防御商标与其注册的主商标为相同的商标。
注册防御性商标的必要性
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2002版),所有商品及服务共划分为 45 个大类。进行防御性商标注册是具有知名度品牌的必然措施和不得已的手段,此种方式不仅能保护企业的核心知识产权,又为今后多元化经营扩展和品牌扩张预留了空间。
恶意注册
商标恶意注册的概念
商标恶意注册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明知或应知某标志是他人享有权益的商业标识或在先权利,仍然以不正当手段将其抢先申请注册为商标的行为。
商标恶意注册的危害
恶意注册主体在获得商标权后,往往会通过转让或者以商标侵权为由索赔等方式牟利,其危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干扰市场竞争秩序,恶意注册主体没有实质性投入和使用,反而通过协商谈判方式挟持善意的在先使用者,索要过高的转让费或许可费。二是浪费公共资源,大量商标被无使用意图主体恶意抢注,使原本有使用意愿的在后主体为避免侵权避而远之,不仅降低了商标行政审查效能,而且浪费了稀缺商标资源。
防御性注册和恶意注册的区别
新修订的《商标法》第4条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条款,其目的是为规制恶意申请、囤积注册商标等行为。
在主商标正当使用的前提下注册申请的防御性商标当然不具有恶意,是诚信经营的主体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不得已采取的下下策。虽然大量的防御商标全部使用是不可能的,但也不能保证将来都不使用。
所谓的“恶”需有不正当的动机,一方面可以是为“搭便车”某知名商标、为勒索钱财而囤积商标,在获得注册后缺乏使用;另一方面可以是同时对几乎所有种类的商品(或服务)提交商标申请,但没有合理理由。
与“恶”不同,“善”则是在主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外的其他不同类别注册若干相同的商标,防患于未然,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注册使用。
来源:细软知识产权综合行业资讯、百科君的IP杂谈、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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