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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葛优是中国最具知名度和人气的艺人之一,也是中国影坛长盛不衰的代表,他的表演风格和作品深受广大观众的喜爱。然而,在葛优的成功背后,也有着一系列的侵权官司。据初步统计,葛优共涉及了大约544起侵权官司,在多数官司中葛优几乎全胜,获赔共计759万余元。
演员葛优是中国最具知名度和人气的艺人之一,也是中国影坛长盛不衰的代表,他的表演风格和作品深受广大观众的喜爱。然而,在葛优的成功背后,也有着一系列的侵权官司。据初步统计,葛优共涉及了大约544起侵权官司,在多数官司中葛优几乎全胜,获赔共计759万余元。
6年打544起“葛优躺”侵权官司
葛优曾经塑造过很多经典的角色,其中有一个就是在《我爱我家》中饰演的纪春生,想必电视剧的情节大家都有些模糊了,但是在剧中葛优完全躺在沙发上放松的形象却为人们记住了。
加之表情包的兴起,葛优躺便成为2016年的网络热传形象。近几年,葛优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相关企业和账号起诉到法院,大部分都以胜诉告终,获得赔偿金额几千至上万不等。
据南方周末报道,截至2023年3月22日,与“葛优躺”相关的544起案件,葛优胜诉率达99.6%,获赔759.4392万元。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2016年艺龙网公司发布微博,文字内容包括直接使用“葛优躺”文字和在图片上标注文字,该微博共使用7幅葛优图片共18次。这样就惹了麻烦,葛优认为该微博中提到“葛优”的名字,并非剧中人物名称,宣传内容为商业性使用,侵犯了其肖像权,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予以赔偿。2018年2月,葛优曾在艺龙网肖像权侵权诉讼中胜诉,获赔7.5万元。
据第一财经,北京互联网法院显示,涉及“葛优”主体的网络纠纷文书近千起,除少数其他类型的文书,大多数文书标题都是“葛优与xx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涉及公司主体类型包括教育咨询、网络、医院、化妆品、房地产开发等等。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与“葛优躺”相关的判决书共578篇。
3月28日,#葛优打葛优躺官司获赔759万#的话题登上热搜,不少人调侃称,“这才是真正的躺赚”,“葛大爷果然躺着赚钱”。
“葛优躺”可以调侃,但不能用于商业盈利
据南方都市报,有律师向记者表示,除了未经本人同意、以盈利为目的以外,演员具有可识别性是构成肖像权侵权的一大前提。以“葛优躺”为代表的表情包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表情包是基于原作品的二次创作,如果表情包符合著作权法的独创性高度,同样可受到保护。”
据界面新闻报道,葛优方面此前表示过,“葛优躺”照片可以调侃,但不能上升到商业方面盈利,没有经过允许情况下进行盈利宣传都属于侵犯肖像权。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实施,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权侵权案件的裁判规则随之发生改变,不再要求营利性,仅未经许可,非合理使用他人肖像即构成肖像权侵权。
大量的判例表明,只要使用肖像具有面部可识别性,并且侵权人是擅自使用,即使不存在营利,也构成肖像权侵权。
有知己们开始担心,自己聊天中使用“葛优躺”表情包,会不会被葛优告上法庭呢?
知己们也不必过于紧张。在合理范围内使用“葛优躺”表达一下自己的心情,不用担心被维权。
明星影视剧照是否可以独立成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关于影视版权,即影视著作权,是指影视作品的个人作者或者公司对其作为制片人所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含影视作品的发行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多项权利。但是,对于从影视作品中剪辑出的“明星影视剧照”,是个照片,是否属于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
我们认为,明星影视剧照具有独创性,属于电影作品或者类电影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影视制片人对此享受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就影视视剧中有关明星的画面截图(剧照)而言,完全构成摄影作品。
首先,影视剧照具有著作权法上作品的属性。从影视作品角度看,电影系著作权法明确的作品,而电视剧作为一种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也无疑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影视系作品,在于通过动态图像展现了其独创性和思想性,并可以有形形式复制。从组成构成要素上,影视是由若干并逐帧播放的静态图像连续播放展示构成的动态图像。这种动态图像在色彩、背景、道具、人物动作设计、配音等创作要素的选择与策划上都体现出作者一定的独创性和思想性,是作者智力成果的展现。而这种独创性和思想性不仅在动态图像上有所体现,在每一个静态的截图上也有所体现。其中的独创性和思想性在静态截图上,也有着特有的色彩、动作表情、着装等创作要素,本身也在属于针对影视人物艺术特性的一种独创的思想表达。因此,针对明星的影视剧照符合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作品和摄影作品的构成要件的规定,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予以保护。
其次,赋予影视剧照以著作权并非超范围保护。知识产权法对权利人的保护均属于有限度的保护,过度保护则不利于知识技术的传播与学习,则会带来弊大于利的后果。著作权法对作品权利的保护同样如此。就针对影视中明星剧照的图像而言,作为摄影作品加以保护,仍然属于对权利人创造性劳动价值范畴内的保护,并不会妨碍知识技术的传播,也没有额外增加社会负担,或损及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
再次,制片人同时对影视及其组成部分的剧照截图享受著作权。众所周知,影视作品的权利人一般是制片方完整享有。著作权法并未否定制片方作为权利人对作品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影视一般会有一定的时长,电视剧还会分为好多集。每集、每个时段的影视,都可以单独成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制片方也自然对其享受单独的著作权。那么,再细化一点,对于其中的每帧画面的截图,也可以单独成为著作法上的作品,自然制片方也可以对其享有单独的著作权。
所以,针对影视作品有关明星肖像画面截图,达到了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高度,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作品要件的规定,属于摄影作品。
由于明星的照片和影视剧形象涉及肖像权、版权等问题,如果未经授权就进行商业用途并从中获取收益,那明星或版权方找上门来的几率就很大哦~
来源:细软知识产权综合上观新闻、每日经济新闻、南方都市报、界面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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