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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王刘德华是几代人的男神。然而最近,他的名字再次刷屏,却是因为一起法律纠纷。
天王刘德华是几代人的男神。然而最近,他的名字再次刷屏,却是因为一起法律纠纷。
《扫毒2》涉嫌抄袭电影《完美情人》
刘德华监制及主演的电影《扫毒2》,日前被成都环球博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苟钰生入禀法庭控告涉抄袭其2006年执导电影《完美情人》,并要求赔偿9999.9999万人人民币。
据悉,《扫毒2》由邱礼涛执导,刘德华任监制及主演,其他参演演员包括古天乐、林嘉欣、苗侨伟、郑则仕等,影片于2019年上映,内地票房收逾13亿人民币。
苟钰生宣称在2020年底才发现《扫毒2》有侵权嫌疑,于是用了半年多的时间收集证据。
16条196点具体抄袭细节曝光
近日该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行了第二次正式庭审。本次开庭庭审焦点主要是《完美情人》的创作时间是否早于《扫毒2》,以及《扫毒2》是否涉嫌抄袭。
环球博纳董事长苟钰生向法院展示了95个证据,并展示涉案影片近40分钟的“抄袭对比视频”,共展示了16条196点具体抄袭细节。
这些细节包括:
1、两部影片中的男主角都是想做好人却在黑帮长大的“卧底”,并且都有一个义父和一个义弟。
2、两部影片中的男主角都与女主角因为同一个女性而“偶然相遇”,并且都有一场在餐厅吃饭时互相试探的戏份。
3、两部影片中的男主角都有一个警察朋友,与之有着复杂的友情和利益关系。
4、两部影片中的男主角都在最后一刻选择了牺牲自己,保全义弟和女主角。
除此之外,两部影片在叙事结构、故事背景、人物关系、重要情节、结局表达、人物职业、拍摄表现手法、人物海报设计、片名设计、服装设计等诸多方面均有重合。
面对这些指控,被告方则否认抄袭,称原告的《完美情人》是“言情片”,“禁毒2”是黑帮片,不可能抄袭言情片。
是否侵权,认定原则有讲究
在司法实践中,界定作品是否侵权,要综合具体情境进行判断。目前,认定艺术作品是否侵权,一般采用“接触+实质性相似”的认定原则。
接触是指侵权人是否接触过被侵权人的作品或者存在接触的可能性。如果被侵权作品已经公开发表,一般来说,会被认定为存在接触可能性。如果被侵权作品尚未发表,要看被诉侵权作品作者,是否存在其他接触被侵权作品的可能性。比如,其或其关联主体与被侵权作品作者之间是否存在投稿、合作洽谈等关系。
实质性相似,是指经过比对,侵权作品和被侵权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是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在比对时,要先剔除被侵权作品中所包含的思想、创意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以及属于公有领域的元素。
知识产权法学专家、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龙文懋曾在受访时表示,著作权法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一般的借鉴是指对他人作品思想层面的利用。思想具体来说包括思路、创意、构思等下位概念,属于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而在司法实践中,思想和表达的分界需要个案个判,综合人物关系,具体桥段的发生、走向、它与整体情节的关系等等判断,这导致“借鉴”与“抄袭”的界限不会为人轻易所知,往往通过诉讼才能明晰。
影视剧警钟:抄袭的后果不容小觑
看罢影视剧,“抄袭”只能是茶余饭后的谈资了。不过,关于抄袭、侵犯著作权的法律后果,忽略不得!
抄袭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违法所得,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处以罚款,侵犯著作权情节严重的,将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抄袭别人文章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
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抄袭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同时也是在著作权审判实践中较难认定的行为。
有学者认为,判断抄袭与其它行为的区别,可以从下面5个方面去分析:
(1)看被告对原作品的更改程度;
(2)看原作品与被告作品的特点;
(3)看作品的性质;
(4)看作品中所体现的创作技巧和作品的价值;
(5)看被告的意图。
在确认抄袭行为中,往往需要与形式上相类似的行为进行区别:
(1)抄袭与利用著作权作品的思想、意念和观点。
一般的说,作者自由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题、题材、观点、思想等再进行新的创作,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不能认为是抄袭。
(2)抄袭与利用他人作品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
各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所表达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本身并不予以保护,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利用。但是完全照搬他人描述客观事实、历史背景的文字,有可能被认定为抄袭。
(3)抄袭与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作者利用他人作品的法律上的依据,一般由各国著作权法自行规定其范围。凡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一般构成侵权,但并不一定是抄袭。
(4)抄袭与巧合。
著作权保护的是独创作品,而非首创作品。类似作品如果是作者完全独立创作的,不能认为是抄袭。
版权对于影视作品来说,重要性不言而喻。随着版权意识的提高,随着大众对版权的重视,相信整个行业都会越来越重视版权,让那些抄袭者、侵权者付出惨重代价,这样才会逐渐消除这种不良之风,净化整个行业。
来源:细软知识产权综合新民晚报、首席财经观察、山西晚报、羊城晚报、现代快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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