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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喜欢通过直播来分享自己的日常生活但在直播间播放他人的戏曲录音录像作品侵权吗?
很多人喜欢通过直播
来分享自己的日常生活
但在直播间
播放他人的戏曲录音录像作品
侵权吗?
案件概述
原告苗某投资、发行某戏曲剧,并录制了音像作品,受到许多戏曲爱好者的喜爱。被告张某在某平台直播时播放了该戏曲录音制品,观看直播人数达上百人,并因此获得了一些粉丝量和粉丝赠送的小礼物。
不久后
张某被苗某一纸诉状告上法院
要求其停止侵权
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
共计1万元
张某却很困惑
张某:我在直播上播放该戏曲录音制品是出于欣赏和传播传统戏曲文化的目的,并非侵权,况且戏曲录音制品上并未标注“该戏曲有版权,若侵权及时删除”等字样,我怎么就成被告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
苗某通过投资及授权,取得涉案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及对侵权行为维权的权利,通过制作录音录像制品获得录音录像制作者专有权。张某在未征得苗某的同意并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擅自在某网络平台播放苗某的录音录像制品,侵犯了苗某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承办法官向张某释法明理
张某当即表示已经认识到
自己的行为构成了侵权
并积极与苗某协商赔偿事宜
最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
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并履行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戏曲作品、视听作品等。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作品的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未经录音录像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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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高法 蓟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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