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龍の散”侵权案:判20万!便利店也要赔

来源:作者: 2026-07-0930

日本百年品牌“龙角散”1997年在中国注册“龙角散”商标。2018年禾玺公司委托真口味公司生产“龙の散”润喉糖,由道忠便利店销售,标签和购物小票直接打出“龙角散”字样。龙角散公司起诉三被告。

  日本百年品牌“龙角散”1997年在中国注册“龙角散”商标。2018年禾玺公司委托真口味公司生产“龙の散”润喉糖,由道忠便利店销售,标签和购物小票直接打出“龙角散”字样。龙角散公司起诉三被告。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定,“龙の散”与“龙角散”构成近似商标,易致混淆。禾玺公司辩称其外包装有外观设计专利,但法院查明:禾玺公司在专利授权公告前就已委托生产,且二审明确指出,外观设计专利不能对抗商标侵权。便利店辩称“仅销售几袋”,法院仍认定其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禾玺公司与真口味公司连带赔偿20万元,道忠便利店赔偿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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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核心点

  1、外观设计专利≠商标侵权免责:即便包装取得外观设计专利,若标识与他人商标近似,仍构成侵权——专利授权前就生产,连“我有专利”都说不通。

  2、生产、销售全链条均须担责:委托生产方、实际生产方、销售方——链条上每一环都跑不掉。

  3、“仅售几袋”不能免责:销量再小,只要实施了销售行为,同样构成侵权。行政处罚不能替代民事赔偿,两者并行不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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