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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诉讼越来越成为维护合法权益和解决争议的重要手段时,借助诉讼这一合法形式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现象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特别是在民营经济比较发达的浙江省,近年
当诉讼越来越成为维护合法权益和解决争议的重要手段时,借助诉讼这一合法形式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现象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特别是在民营经济比较发达的浙江省,近年来,尽管法院专门采取多项措施打击虚假诉讼案件,但此类案件仍呈现逐年增加的态势,给基层法院带来很大的困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认为,虚假诉讼公然蔑视国家法律,挑战司法的严肃性、权威性,社会危害性比一般单方诉讼欺诈更甚。2010年1月13日,在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之下,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再审撤销了一起虚假诉讼的原判决,维护了市民李秋芳的合法权益。
此前,李秋芳向法院起诉,要求叶宝根归还借款。法院判决叶宝根应归还李秋芳借款461500元及违约金70379元。后李秋芳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法院在2008年6月作出裁定,以“被执行人叶宝根的房屋已全部另案抵债给他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理由终结了执行程序。
李秋芳不服法院裁定,认为叶宝根的房产“另案抵债给他人”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向越城区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官通过调查走访,发现另一债权人陈松刚是叶宝根老婆的外甥,才20多岁,无固定工作,能一下子拿出巨款借给叶宝根有些不正常。更让人觉得奇怪的是,虽然叶宝根和陈松刚的协议约定叶宝根将浪港新村的两套房屋抵偿给陈松刚,但事实上房屋并没有过户,实际居住者仍然是叶宝根。在大量不合常理的事实面前,陈松刚终于承认,是叶宝根为了保住自己的两套房产,才和他串通,合演了这么一出“戏”,借条完全是伪造的。
类似的案件,近年来浙江各地的基层法院屡屡碰到。应该说李秋芳是幸运的。事实上,由于大量的案件缺乏有效证据,相当部分的疑似虚假诉讼案件并没有得到及时纠正。 在虚假诉讼案例中,有一类案件也需引起关注,即通过虚假诉讼案件由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其中还容易导致司法腐败。
2009年6月,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两名知识产权律师兰加余和叶磊因涉嫌行贿被辽宁鞍山检察院带走接受调查。此前,辽宁省已经有多名法官因审理驰名商标案件而受到调查和处理。通过虚假诉讼,在企业、律师、法官的联手操作下,通过很小的成本,一个毫无知名度的商标就可能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从而获得高额政府奖励及社会信誉。
2006年6月,浙江的一家企业向湖北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有人申请了该公司商标的电子域名,对方开价2万元的转让费,要求法院判决对方侵权。法院在审理后判对方败诉,并同时认定某商标为驰名商标。而事实上,这只是一个通过虚假诉讼认定驰名商标的典型案例。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07年底,义乌市共有驰名商标35件,其中通过法院认定的32件,而另一认定方式,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只有3件。
据了解,目前,这一情况已经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并已经出台司法解释,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加以规范和限制。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也取消了对驰名商标企业的重奖政策。
为何相当数量的虚假诉讼难以发现或是即便觉得有嫌疑却没有办法证实呢?一名基层法院的法官表示,从调查情况来看,在虚假诉讼案件中,当事人之间一般存在亲属、朋友、同学等特殊关系。其原因在于找亲戚或朋友造假进行诉讼,成本相对较低,操作相对方便,易于得逞。在虚假诉讼案件中,为了避免露出破绽,当事人到庭率较低,大多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独参加诉讼,给法院查清案件事实设置了障碍。
据了解,从2008年开始,浙江省高院就开始对如何打击防范虚假诉讼案件进行研究。该院副院长徐杰认为,要防范虚假诉讼,首先必须加强社会诚信机制建设,将虚假诉讼行为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必要时,可以将这些制造虚假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予以曝光,加大其不诚信诉讼的成本。
此外,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调解自愿原则,纠纷的解决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加上前些年过多强调当事人主义讼诉模式,使法官在证据问题上偏重于依赖当事人举证、质证,弱化了法官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审查,使虚假诉讼者有了可乘之机。从浙江省查处的虚假诉讼案件来看,绝大多数都以调解方式结案。 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魏新璋认为,虚假诉讼缺乏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规范。虚假诉讼中,当事人为达到非法目的,往往在举证时下足功夫,即从证据形式上尽可能满足法律规定,加上对方一般不会提出异议,很难被看出破绽。这无疑给虚假诉讼提供了条件和空间。由于虚假诉讼案件多数情形下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串通所致,一般不存在当事人申诉的可能。若想发现裁判错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案件利害关系人的告诉和再审程序的启动。但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被虚假诉讼侵害的案外人提起诉讼和申请再审的权利。
建立立案警示和虚假诉讼嫌疑报告制度。加强对虚假诉讼嫌疑案件的特别审查措施。对容易发生虚假诉讼领域和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除在审判各个环节预警,提醒审判人员关注外,应加大调查取证的力度。同时,加强法院、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与合作。
浙江省高院研究室副主任葛宏伟认为,虚假诉讼危害严重,蔓延之势令人警觉。但在目前法律框架下,不论是按诈骗罪还是妨害作证罪来处理,都只能解决问题的一部分。面对形形色色且越来越隐蔽的虚假诉讼,现有法律武器尚显无力。要正确制裁虚假诉讼现象,除了切实提高司法人员的洞察力外,更需要立法机关对此作出专门的规定。
在刑事方面,调查发现,虚假诉讼案件中一般都存在伪造证据的情形。但我国现行刑法只对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以及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等情形作出了规定,而对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自己伪造证据的情形没作规定,只能予以罚款和拘留。对此,有必要修改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增加对当事人本人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行为的处罚规定。
在民事方面,建议在制定侵权责任法时,增设虚假诉讼民事侵权这种新型的侵权行为,为受害人提供应有的救济途径。赔偿范围不仅包括受害人为诉讼所支出的物质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害。如果损害后果严重的,还可以引入惩罚性赔偿,让虚假诉讼当事人付出较高的违法成本,以更加有效地遏制虚假诉讼的发生。同时,有必要赋予案外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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