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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拓展了人民法院的审判范围,赋予人民法院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授权确权行为司法审查的职能,明确了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和保护制度,增加
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拓展了人民法院的审判范围,赋予人民法院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授权确权行为司法审查的职能,明确了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和保护制度,增加了诉前临时禁令、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的诉讼措施,大大完善了商标司法审查和司法保护制度,使人民法院商标审判工作跨入了新的阶段。从那时到现在的10年,对于人民法院商标司法保护是十分重要的10年,是商标审判职能不断强化、审判领域不断拓展、审判制度不断创新、审判理论不断深化的10年。2001年,我被选调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2004年后一直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从事商标等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见证了商标司法保护的一些重大发展变化。
10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商标案件有几个明显的特点和趋势:一是案件数量猛增。据统计,2001年至2007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一审商标民事案件1.1598万件,而2010年一年受理的一审商标民事案件就高达8460件。商标案件的持续大幅度增长,不仅是商标司法保护制度健康发展的体现,也反映出社会公众对司法保护的强烈需要和充分信赖。二是大要案比重日趋增大。随着经济的发展,商标品牌价值越来越重要,越来越受重视,商标品牌之争越来越激烈,成为商业竞争的利器。人民法院审理的很多商标案件涉及对市场的争夺,涉及企业的生死存亡,牵涉的利益很大,许多案件有广泛的国内外影响。例如法国拉科斯特公司与新加坡鳄鱼公司“鳄鱼”商标侵权案、“红河红”商标侵权案、“采乐”商标行政案等。三是新类型和疑难复杂案件多。诉讼至法院的商标案件中,不少案件涉及的法律界限并不十分清晰,当事人往往争议激烈。法院因此走在纠纷解决的最前沿,通过案件的裁判为市场主体给出行为标准,划定各自的行为界限,法院的裁决有时甚至会影响整个行业的发展和方向。人民法院通过案件审理,依法加强商标权保护和制止侵权行为,充分尊重知名品牌的市场价值,依法加强知名品牌保护,为知名品牌的创立和发展提供了和谐宽松的法律环境,促进品牌经济发展,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10年来,人民法院始终注重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不断完善商标审判机制和制度。自2001年以来,在深入调研、总结审判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和《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指导意见,明确和细化了商标民事案件的管辖、受案范围、侵权行为种类、侵权判定的标准、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诉前临时措施、驰名商标保护、注册商标与其他权利冲突以及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等一系列具体法律适用标准。
此外,与商标审判有关的机制和制度也不断完善。例如,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分工从2001年以来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的一个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经过大量的调研,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将包括商标在内的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一二审和再审案件统一交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结束了自2002年以来该类案件由有关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分别受理的历史。内部审理分工的统一,有利于优化专业审判资源的配置,有利于保证裁判标准的统一。再例如驰名商标司法保护,一直是知识产权界热点问题之一。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一系列司法政策和措施,加强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监督和指导,确保驰名商标认定依法进行。尤其是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从而大幅度缩减了管辖法院的数量,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管辖法院相对集中,有利于标准的统一。集中管辖、判前审核、备案等制度的施行,有效解决之前驰名商标司法保护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依法加强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引导和促进品牌经济的健康发展。
展望未来,随着我国品牌经济的发展,商标司法保护将变得更为重要。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法律的实施更加重要,商标法也是如此。虽然商标法仍会不断地修改完善,但修改法律通常解决那些不修改法律即无法解决的重要问题,具体问题主要通过法律适用来解决。因此,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人民法院实施商标法的任务将更加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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