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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代,不仅体现在日常生活通讯中的方便快捷。就连法院调解纠纷也能起到良好作用。2月初湖南长沙人民法院成功利用网络视频调解一起纠纷多年的商标纠纷案。日
信息时代,不仅体现在日常生活通讯中的方便快捷。就连法院调解纠纷也能起到良好作用。2月初湖南长沙人民法院成功利用网络视频调解一起纠纷多年的商标纠纷案。日前,四川省遂宁市中级法院通过电话的方式,促使商标侵权案原被告达成和解。
原告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发现成都、杭州、遂宁等地市场出现了大量标注生产商为“广东科龙电器有限公司”或者“广东·深圳科龙电器厂”的电冰箱、冰柜产品。这些产品上标注的生产企业名称与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极其类似。同时,产品上的“KERONA”商标也与海信科龙电器的第173803号“KELON”商标类似。这些产品已使很多消费者误以为是海信科龙电器产品。经调查,广东科龙电器有限公司或者广东·深圳科龙电器厂根本不存在,而上述产品系被告华裕电器集团生产。
原告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被告华裕电器集团生产在上述产品及宣传册子上使用广东科龙电器有限公司或者广东·深圳科龙电器厂企业名称,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法中擅自使用其他企业名称情形,要求法院判被告停止侵权及道歉、赔款等。
中院民三庭接收案件后,立即将相关法律文书邮寄给各方当事人。承办法官唐克洪及庭长陈光保主动通过电话向被告华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及总经理等人进行了多次联系,并对其进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相关法律法规释法明理,分析利弊并促使其与原告联系。通过法官的牵线搭桥,被告华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专门派出了高管与原告的高管进行了沟通和友好协商,考虑到今后双方之间可能存在的合作,就该案达成了和解协议。华裕电器集团承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与该行为相关的一切物料。并一次性向原告方支付人民币20万元。原告收款后7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撤诉,办理撤诉手续。
一桩商标侵权案,通过法官的电话调解,极大的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既减少了当事人的人力和费用,又完美结案。信息时代,让案件审理更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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