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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新加坡仁恒控股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仁恒置地(成都)有限公司诉四川仁恒置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在四川遂宁中院一审开庭,但经过3个小时庭审,未当庭判决。
日前,新加坡仁恒控股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仁恒置地(成都)有限公司诉四川仁恒置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在四川遂宁中院一审开庭,但经过3个小时庭审,未当庭判决。
据原告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刘俊律师透露,一审中,原告的索赔金额暂定为1000万元,另有判令被告变更公司名称、变更项目名称、销毁标有“仁恒置业”“仁恒广场”等字样的广告条幅等6项请求。
据了解,于当日法庭上,原告表示,2009年之前,仁恒商标已被原告母公司和下属公司广泛使用,原告2002年成立后,也一直在企业名称和产品宣传中使用“仁恒”字样,即便当时无专门的书面授权,仅以其与母公司的关联关系,即可自动获得“仁恒”商标的使用权。
对此,被告辩称,四川仁恒早于2009年成立,其对“仁恒”字样的使用早于原告,不存在侵权问题。
据了解,为新加坡仁恒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其母公司在中国注册拥有“仁恒”商标专用权,并授权成都仁恒在四川省内使用“仁恒”商标。据公开资料显示,总部位于遂宁市的四川仁恒置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以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为主的综合性地产公司,先后参与或主持开发了包括金港名都、翰林名苑、仁恒广场(前三个项目均在遂宁)、成都金英汇在内的多个楼盘。
而据成都仁恒诉称,被告在其企业字号中使用“仁恒”字样,并将位于遂宁市的房地产项目命名为“仁恒广场”,使公众产生混淆与误认,已侵犯“仁恒”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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