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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处太湖之滨的江苏省无锡市自古便是人杰地灵、风景秀美之地,而其具有地方风味的特色佳肴便是有名的无锡排骨,其咸甜调和的味道与香软的口感深受消费者喜爱。
地处太湖之滨的江苏省无锡市自古便是人杰地灵、风景秀美之地,而其具有地方风味的特色佳肴便是有名的无锡排骨,其咸甜调和的味道与香软的口感深受消费者喜爱。然而,无锡排骨老字号“三凤桥”却遭遇了同名尴尬。从提起商标争议到行政诉讼,无锡市三凤桥肉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三凤桥公司)在商标维权的路上已经走了4年。
同名惹争议
据悉,三凤桥公司创建于1927年,于1989年扩建,为商务部首批认定的无锡地区唯一的中华老字号企业。该公司生产的三凤桥酱排骨为无锡著名土特产,沿袭近百年的传统配方制作而成,具有色泽酱红、香味浓郁、骨酥肉烂等特点。目前,该公司共生产三大熟食系列共200多个品种,行销全国20多个大中城市。同时,三凤桥酱排骨的烹制工艺还被列为首批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
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三凤桥公司共申请注册了82件商标,包括多个类别上的“三鳯橋”商标及“新三凤桥”“三凤图”等商标。其中,“三鳯橋”引证商标申请于1993年,申请类别为第29类生熟肉食、酱排骨等商品。该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15年。
本案的争议商标第4798306号“三凤桥”商标由唐卫星于2005年7月申请注册,2009年2月获得授权。该商标核准注册在第43类旅馆、饭店、茶馆、酒吧等服务类别上。该商标历经了变更、撤销三年不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目前正处在争议期中。
2009年8月,三凤桥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针对该商标提出争议申请。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第746242号引证商标“三鳯橋”与争议商标“三凤桥”虽文字相同,但二者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所属行业、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的误认。同时,由于三凤桥为无锡市地名,唐卫星将其作为饭店、餐馆、酒吧名称使用,应属于正当使用,未构成相关法律规定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同时,三凤桥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三凤桥”商标并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亦无法证明争议商标构成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2013年5月,商评委就三凤桥公司提起的上述商标争议作出裁定,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混淆遭撤销
三凤桥公司不服商评委的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服务商标的近似商标。同时,争议的注册已经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此前所作的裁定。
对此,商评委和唐卫星都提出了请求维持裁定的抗辩请求。
北京一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唐卫星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同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类似,及第三十一条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对此,法院认为,三凤桥公司提交相关荣誉等证据,不能证明该企业于争议商标申请之前,就在“饭店、餐馆”等服务上使用未注册的“三凤桥”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饭店、餐馆、酒吧”等服务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酱排骨、牛肉干”等商品上,可以联想,“饭店、餐馆、酒吧”等作为可以销售“酱排骨、牛肉干”的场所,二者之间具有较大的关联性。
虽然“三凤桥”是无锡地名,但是作为使用在“酱排骨、牛肉干”等商品上的商标,一般消费者无疑可以将“三凤桥”与三凤桥公司对应起来。唐卫星与三凤桥公司同处于同一行政区划,应当知晓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在此情形下,其在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具有较大关联性的服务类别上注册与引证商标十分近似的争议商标,易使消费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
综上,法院认为,争议商标注册,构成了商标法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并据此撤销了此前商评委作出的争议裁定,责令商评委就三凤桥公司对第4798306号“三凤桥”商标所提的争议申请重新作出裁定。
对于该案进展,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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