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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2010年至2012年,台湾商人萧宗华指使他人在广东省汕头市组织多名工人生产假冒素手浣花黑糖棒棒糖,并销售给陈月蕉等人,累计销售117万余元。截至案发,陈
案件事实:2010年至2012年,台湾商人萧宗华指使他人在广东省汕头市组织多名工人生产假冒“素手浣花”黑糖棒棒糖,并销售给陈月蕉等人,累计销售117万余元。截至案发,陈月蕉先后共以7万余元的价格向萧宗华购得假冒的“素手浣花”黑糖棒棒糖155件用于销售。
诉讼过程:2012年9月8日,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以萧宗华、陈月蕉等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提请逮捕。9月14日,区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批捕萧宗华、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批捕陈月蕉。2013年6月26日,区检察院就本案提起公诉。同年9月20日,区法院以萧宗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以陈月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此判决为生效判决。
评析意见:本案系公安部重点督办案件,涉及福建、广东、台湾等多个省份,侵犯的商标系台湾知名商标,涉案主要人员为台湾人,社会影响较大。
典型意义在于,办案中检察机关提出的定性意见获法院判决支持,还对侦查活动中的执法不规范问题提出了纠正意见,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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