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两年,成都一企业重拿两枚商标

来源:四川日报作者:刘苗苗 2014-04-231102

商标名称的选取在《商标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因商标颜色排列顺序与泰国国旗近似,成都本土企业四川WOWO超市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两年前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

商标名称的选取在《商标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因商标颜色排列顺序与泰国国旗近似,成都本土企业四川WOWO超市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两年前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撤销两枚注册商标。经过两年的上诉和申请复审,该公司重新“拿”回了两枚商标。在企业商标与外国国旗近似的知识产权纠纷中胜诉。

2012年1月5日,泰国驻华使馆商务处向成都市工商局商标分局发函称,WOWO连锁经营店的标记,其颜色排列顺序以及外观样式同泰国的国旗一模一样。泰国商务部知识产权厅要求地方企业取消此图案样式的使用。基于泰国方面的上述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当年7月12日作出《关于撤销第4982344、5785094号注册商标的决定》。此时,第4982344号商标已被成都市工商局认定为成都市著名商标,品牌价值达3亿元。

四川WOWO公司对上述决定不服。经过一系列的申请复审、上诉,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商评字【2012】第50799号《关于第5785094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同时,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关于第4982344号“WOWO(制定颜色)”商标复审决定书,维持WOWO商标的所有权使用权。

小编延伸: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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