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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重庆佳飞商贸有限公司(下称佳飞公司)总经理龚应兵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子泉共谋购买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飞天茅台酒,用于销售牟
案件事实: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重庆佳飞商贸有限公司(下称“佳飞公司”)总经理龚应兵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子泉共谋购买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飞天茅台酒,用于销售牟利。后二人在销售业务会上组织公司人员销售了上述假酒。截至案发,佳飞公司共销售假飞天茅台酒240瓶,销售金额共计270360元;尚未销售的假飞天茅台酒128瓶(按已销售平均价格计,价值为144192元)。
诉讼过程:2012年3月15日,重庆云阳县检察院向县商务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将佳飞公司销售假贵州茅台酒案的线索移送县公安局。县商务局随后向公安机关移交了案件线索。3月28日,县公安局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本案立案侦查。立案后,县检察院继续跟踪案件侦办情况,并引导县公安局深挖出贵州肖某某制售假冒茅台酒一案。公安部在获取肖某某一案线索后,指挥重庆、贵州、四川等地统一行动,一举捣毁了该制售假冒茅台酒的窝点。2013年4月25日,县公安局提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王子泉和龚应兵。4月28日,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7月10日案件被提起公诉。案件历经二审,法院最终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佳飞公司罚金20万元,判处王子泉、龚应兵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各并处罚金13.6万元。此判决为生效判决。
评析意见:这是一起依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成功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案件。
典型意义在于,检察机关并未满足于监督移送售卖假酒案件,而是持续跟踪案件侦办情况,引导公安机关深挖出一个跨省制售假冒茅台酒的大案。当地公安机关向公安部汇报后,公安部指挥重庆、贵州、四川等地公安机关统一行动,一举捣毁了一个跨省的制售假酒的源头,扩大了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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