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专业人士解读新《商标法实施条例》

来源:中国工商报作者:商标客整理 2014-05-292250

5月22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副巡视员吴群、商标评审委员会副主任李志军、商标局法律事务处处长原琪共同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解读新《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称新

5月22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副巡视员吴群、商标评审委员会副主任李志军、商标局法律事务处处长原琪共同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解读新《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称新《条例》)。

在一个小时的访谈中,3位嘉宾围绕《条例》修改的初衷及主要思路、新《条例》与旧《条例》的主要区别、审查时限、驰名商标和代理机构监管等问题,详细回答了网友提问。观看网络直播的知识产权业内人士纷纷表示,在线访谈这样的方式非常“接地气”,嘉宾的回答翔实、专业,看后很受启发。

在回答“《条例》修改的主要思路是什么”这个问题时,吴群介绍说,这次《条例》的修改思路是以修改后的《商标法》作为上位法依据,立足国内实际需求,借鉴吸收世界主要国家的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围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细化、修改和完善商标工作的具体条件、标准、程序。

吴群紧接着介绍了新《条例》借鉴国际上成熟经验做法的主要体现。他总结了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新型商标的申请条件,对三维标志和声音商标的申请注册作出了规定;二是进一步明确数据电文的使用方式,包括日期、内容、送达方式;三是进一步明确申请分割的操作程序,申请分割不仅适用于一标多类的情况,也适用一标一类的情况,更加便利当事人快速获得商标局初步审定。

商评委副主任李志军介绍了新《条例》在商标评审工作方面作出的新规定。他说,新《条例》对有关商标评审内容的修改,以细化落实《商标法》在方便当事人注册申请、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等方面的要求为目的,突出商标评审程序在制止恶意抢注方面的职能特点,重点规范商标授权确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充分保障当事人在评审程序中的合法权益。

据李志军介绍,新《条例》首次对“商标评审”进行了明确定义(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商评委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的范围,更加清晰界定了商标评审确权的法律依据。他还介绍了根据新《条例》规定,商评委主要负责处理的五类案件。

在以往实践中,各界对于评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存在一定争议。据李志军介绍,为了统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认识,消除在审理范围问题上存在的模糊认识和分歧,新《条例》规范了各类型评审案件的审理范围,更加有利于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这次《条例》的修改,与2002年制定的《条例》在体例和内容上有很大变化,这也是网友非常关注的话题。原琪介绍了这方面的情况。她说,旧《条例》共有8章59条,修改后变成10章98条,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在内容上增加了两个全新的章节,就是商标代理机构监管和商标国际注册。

在随后回答网友提问时,原琪介绍了新《条例》在商标行政执法方面的规定。她指出,我国在商标专用权保护方面建立了既符合中国国情又符合国际规则的商标保护体制,即通常所说的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两条途径协调运作的“双轨制”。新《商标法》在商标专用权保护方面作出了一系列修改和调整,新《条例》将商标专用权保护、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中比较成熟的做法体现在相关条款中,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明确了违法经营额计算的参考因素,二是细化了商标侵权“便利条件”的规定,三是列举了证明商品为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四是明确了案件中止程序的具体情形,五是规定了权利人协助鉴别的义务。

有网友问:“新《商标法》对商标审查规定了9个月的时限,为什么说这个规定开了国际先河?”吴群解释说,从国外立法来看,极少有国家在商标法中规定商标审查与审理工作的时限。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的商标注册主管机关通常会制定工作目标。近年来,商标局和商评委也一直在制定包括缩短审查周期在内的工作目标。此次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审查与审理时限,将使社会公众对办理商标各项业务有一个明确的时限预期,而且也会更加有效地推动合理配置商标审查资源,构建更加高效的商标注册机制。

访谈嘉宾还介绍了不计入审限的情形、对当事人权利的影响以及新《条例》在为当事人提供更好服务方面的新措施和新办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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