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皮具厂生产傍名牌箱包获刑并处罚金

来源:海峡法治在线作者:邓炳秀 陈立峰 袁 2014-10-111597

说路易威登可能有的人不太清楚,但一说简称LV大家可能都有所耳闻。LV作为著名的箱包品牌,是不少人梦寐以求的奢侈品。一对极具商业头脑的夫妻看中其背后的商业价

说路易威登可能有的人不太清楚,但一说简称“LV”大家可能都有所耳闻。“LV”作为著名的箱包品牌,是不少人梦寐以求的奢侈品。一对极具“商业头脑”的夫妻看中其背后的商业价值,竟然在自己的皮具厂生产起了“LV”品牌包。近日,上杭县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吴某强等4人有期徒刑3年2个月、罚金38万元至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罚金8万元不等的刑罚。

吴某强、刘某夫妇在上杭县创办并于2013年2月4日注册成立了上杭县某皮具厂。在未经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他们于2013年5月组织工人生产假冒该公司注册的“LV”品牌箱包。吴某坚负责采购假冒“LV”品牌原材料及五金配件,赖某则负责组织工人生产假冒“LV”品牌箱包,加工好的假冒“LV”品牌箱包先后通过物流发往广州由刘某和胡某等人销售。2013年6月9日和7月31日分别被上杭县工商局和上杭县公安局查获,现场查扣假冒“LV”品牌箱包20种型号共3692个,价值共计1386567.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吴某强等4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吴某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吴某坚、赖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案发后4名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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