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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细软的作品,均为本站原创,侵权必究! 转载请注明出处: www.gbicom.cn 案情简介: 申请人北京乐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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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9类商品上的第12418301号和在第42类服务上的第12418365号“”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同其它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为由,作出了第ZC12418301/12418365BH1号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细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例分析:
中细软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而专业的分析,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
一、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的使用,已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同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
“口袋海贼王”是申请人开发的众多游戏中最受欢迎的一款动漫手机网游,这款游戏改编自超人气动漫《海贼王》,并且“口袋海贼王”游戏取得了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由于这款游戏形式比较新颖,所以深受广大用户的青睐,游戏的下载量在整个手机游戏上名列前茅,现在在主流搜索引擎上输入“口袋海贼王”靠前的搜索结果都指向申请人,这说明复审商标已经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特定的关系,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1.整体外观不同。申请商标是文字商标,字体经过一定的艺术设计,且文字以橙色为字体颜色,在视觉上具有较大冲击力。引证商标是由文字、拼音和图形组成的组合商标,其中文字部分是宋体并且是以镂空形式呈现,英文是ONLINE,也经过一定的设计,图形形似展开战袍的战士,又形似一个经过雕刻和设计的牌匾,文字部分镶嵌在牌匾上,商标整体具有很独特的设计感。
2.呼叫不同。申请商标呼叫“kou-dai-hai-zei-wang”,引证商标呼叫“hai-zei-wang”。二者的音节数量及首字发音不同。
3.含义不同。申请商标“口袋海贼王”是申请人旗下的一款游戏,是2013精品动漫手机网游。引证商标“海贼王”是取自日本漫画的漫画形象,并不是自己独创的,没有独创性。
复审结果:
在中细软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比对后,商评委推翻了商标局的决定,对申请人复审的全部商品作出了准予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裁定,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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