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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请人——杭州潘多拉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41类服务上的第12554127号“唯一视觉婚纱摄影”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同其它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为由,作出了第ZC12554127H1号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细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情分析
中细软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而专业的分析,向商评委提交了以下申请理由,主要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是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混肴。分析如下:
一、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商标属性、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其可呼叫为“wéi yī shì jué hūn shā shè yǐng”,由八个音节组成;申请商标整体含义是:唯一的视觉婚纱摄影机构。
引证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可呼叫为“wéi shì jué”,包含三个音节。引证商标整体含义为:希望视觉,也可以表述为任随视觉。
由此可见,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商标属性、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都有极大的区分,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同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从而更加增强了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的区分性。
复审结果:
在中细软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比对后,商评委推翻了商标局的决定,对申请人意向的全部商品作出了准予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裁定,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附: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的对比图: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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