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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苹果和三星自2011年以来就一直在打专利战,至今还未“化干戈为玉锦”,反而大有愈演愈烈的架
众所周知,苹果和三星自2011年以来就一直在打专利战,至今还未“化干戈为玉锦”,反而大有愈演愈烈的架势。就在它们打得不可开交之际,谷歌、facebook,惠普等科技巨头却再也“看不下去”了,7月21日,它们联合起来提交了一份“法庭之友”意见书,对法院做出的不利于三星的判决提出了抗议。
最初,苹果指控三星侵犯了其多项专利,抄袭包括圆角设计、多点触摸手势和滑动缩放在内的iPhone智能手机关键功能。但上述硅谷科技巨头认为,不利于三星的判决将“导致荒谬的后果,给每年在技术和组件研发上投入数十亿美元的公司造成毁灭性打击”。
“法庭之友”意见书称,现代技术非常复杂,包含大量部件,其中许多部件能被应用在不同类型产品中。如果使用其中任何一个部件就会招致被起诉侵犯专利,那么所有公司都会被判侵犯专利,创新将被扼杀,“某一功能,可能是由一款产品包含的数百万行代码中的数行代码实现的,只出现在产品的特定用途中,或只显示在数百个显示画面中的一个画面中。即使侵权元素对用户来说无关紧要,陪审团的判决也会使得设计专利所有人获取产品或平台带来的全部利润”。
今年早些时候,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把三星需要支付的赔偿款由9.3亿美元削减至5.48亿美元。三星6月份要求法院重新评估其判决,因为判决将使它把侵权Galaxy手机带来的全部利润赔偿给苹果。Facebook、谷歌和戴尔等科技巨头的支持可能提高法院在重审该案时做出对三星有利判决的可能性。
中细软专家指出,从“法庭之友”意见书的内容来看,几大科技巨头谈到了专利的“强制许可”问题。那么,何为强制许可?
中国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规定,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一种许可方式,又称非自愿许可。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第四十九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条: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一条: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法庭之友”中称,“如果使用其中任何一个部件就会招致被起诉侵犯专利,那么所有公司都会被判侵犯专利,创新将被扼杀,”依照专利法第48条第二小项,苹果公司的这种行为对竞争产生了不良影响,且抑制了创新,是有被认定为垄断行为、并“强制许可”的可能性的,而一旦苹果公司行驶这些专利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垄断,三星公司就不再构成侵权,只需要缴纳一定的许可费用即可。这种结果是众科技巨头尤其是三星希望看到的。
除因涉嫌垄断和抑制创新后专利可能被“强制许可”外,还有一种更糟糕的情况,导致对方未经许可使用自己的专利而不被判定为侵权——专利无效。日前,诺基亚公司与上海华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的专利诉讼有了最新进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选择数据传送方法”专利(专利号:ZL200480001590.4)行政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审查决定,该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这也意味着,诺基亚公司以上海华勤公司侵犯“选择数据传送方法”专利为由提起的诉讼丧失了权利基础,2000万元的索赔或成泡影。
原来,审理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相关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能确定,在该案中,诺基亚公司专利中的方法和实施该方法的装置在技术上虽然相互关联,但保护对象和范围应当界限清晰,各不相同。而两者的权利要求的区别仅在于——涉及装置的权利要求系方法权利要求每一个步骤前加上“被配置为”而组成。对于这样撰写的权利要求,应当要求诺基亚公司进一步说明“被配置为”的具体实施方式,以明确诺基亚公司除了在方法上对现有技术作出了贡献之外,在装置上相对于对现有装置的技术贡献何在,否则就是给予一种纯功能限定的装置予以了保护。这既阻碍了在专利申请日之后技术的进一步创新,又会导致专利的保护范围囊括了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存在的所有实施方式,显然是与界定专利保护范围的目的相违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小项,专利申请中如有下列不合法情形: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规定的范围;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同时申请的协商授权原则;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的,专利应被宣告无效。因此,鉴于诺基亚公司相关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能确定,不应判定上海华勤公司构成侵权。
看来,专利申请成功后也不是“高枕无忧”,既可能因为被判定为垄断,形成不正当竞争并阻碍创新而“强制许可”,也可能因为专利权利要求书中保护范围等书写不清晰,阻碍技术创新而被“宣告无效”。最后,作为中国领先的大型综合性知识产权科技服务云平台,中细软也提醒企业及个人,不要因为某种疏忽而让企业付出惨重代价。专利的申请和保护,不是想象的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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