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细软代理“BASIC STORE”商标驳回复审案获得成功

来源:中细软作者:张浩然 2015-08-171093

案情简介:申请人——常州市本朴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35类服务上的第1337

案情简介:

申请人——常州市本朴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35类服务上的第13375318号“2.jpg”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同其它在先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为由,作出了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中细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例分析:

中细软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分析,并结合申请商标自身的显著性,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

第一,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至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提供产生任何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英文“BASIC”为加粗的手写字体,与字号较小的英文“STORE”形成鲜明对比。而引证商标一为黑体;引证商标二为图文组合商标,其整体分为上下两部分,上方是六个人物图像,分别穿着各种不同的服饰,下方是英文“BASIC STYLE”被置于黑色底框之上。申请商标按照我国相关公众对英文商标的呼叫习惯,通常称呼为“['beɪsɪk] [stɔː]”,引证商标一为“['beɪsɪk] [dɪ'zaɪn]”,引证商标二为“['beɪsɪk] [staɪl] ”。另外,申请商标中“BASIC”是首要的意思,“STORE”是储存物的意思;引证商标一是基本设计的意思;引证商标二是指品位的意思,图形部分的六个人物图形,则代表每个人的品味各不相同。

第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同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从而进一步增强了同二引证商标的实际区分度。

“BASIC STORE”标识是申请人独自设计的,自诞生以来,该标识一直作为申请人的主打品牌,被申请人进行实际使用,申请人将申请商标广泛用于其店面、包装袋等相关材料上,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大规模的宣传和使用。

复审结果:

在中细软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比对后,商评委推翻了商标局的决定,对申请商标作出了准予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裁定,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申请商标同二引证商标的对比图:

1.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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