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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奖评奖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办法》规定,剽窃、侵
4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奖评奖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办法》规定,剽窃、侵占他人的专利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专利奖的,由评审委员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如果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专利奖,由自治区专利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并建议当地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
此外,参与自治区专利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办法》还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自治区专利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设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四个等级,奖励经费从自治区财政专利奖励资金预算中列支。自治区专利奖特等奖将授予在国家技术创新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在专利技术实施推广中取得巨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单位或公民。
自治区专利奖一、二、三等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中有重大发明或运用和转化的重大专利技术,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中有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单位或公民。
据悉,该《办法》出台是为了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0-2020年)》,充分调动我区创新主体的积极性,提升我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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